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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安装“电子眼”

(2008-01-06 01:01:45)
标签:

电子眼

特殊车辆

人眼

交通规则

分类: 与社会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看一位博友的博客,对安装“电子眼”发表意见,主要说明安装是应该的,但事先应告知或提示。我以为,这样的意见有合理之处,但也不乏不合理一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过去简称为“交通规则”)上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过去违反“交通规则”叫做“违章”,现在违反“交通安全法”已经成为“违法”。虽然“交通规则”也是法律,但违反其规定尚未形成违法的认识。而安装“电子眼”的目的之一,显然是借助科技手段发现违法行为,进而实施处罚。这样的目的与“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并不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讲,何处安装“电子眼”是否必须告知或提示,如果从倡导“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从遵守法律的角度,就有些牵强。就像不能处处提示“不能抢劫”、“不许杀人”一样。已经生效执行的法律,首先是要依靠人们自觉地遵守。
    因此,我以为根本的问题不在于安装“电子眼”是否需要提示或告知,而在于“电子眼”替代人眼应当执法更公正,而不能赋予“电子眼”以人眼挑选的功能,即不能像交警执勤时对特殊车辆违法视而不见。然而,现实当中的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有些特殊车辆根本不在乎是交警的“人眼”还是什么“电子眼”,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也许有些是出于钱的原因不怕罚,更多的则是车辆本身就不在被罚之列,自然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开。“电子眼”看见看见、拍照不拍照都无所谓,在他们眼里,至多就是浪费一次闪光灯而已。还有些干脆就被电脑屏蔽掉,让“电子眼”成为选择性“盲眼”。
    所以,解决安装“电子眼”是否合理的诸多问题时,如果将上述问题考虑在内,采取杜绝性措施的话,“电子眼”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对此,笔者认为,既然已经投入巨大的社会财力安装“电子眼”,再继续投入一些配套设施又有何妨呢?比如,医治“电子眼”狗眼看人低的毛病,就将“电子眼”与银行帐户系统连接、与扣分系统连接、与车辆停驶系统连接;改变“人眼”操纵“电子眼”,让“电子眼”不再有选择的功能,不再成为“睁眼瞎”。这些才是解决“电子眼”是否应该安装、安装多少、安装在哪里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否则,即使只安装一个,面对特殊车辆违法行驶时,也还是像“人眼”一样瞬间一眨,权当什么也看不见。而且“电子眼”除了记录违法驾驶之外,还有协助破获肇事后逃逸等功能。因此,安装得越多,越有利于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定。所以,说到底,我相信反对安装“电子眼”的人,真正反对的是火眼金睛一般的“电子眼”并不能如所期待的那样一视“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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