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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触所感悟——豁免

(2007-09-27 14:42:38)
标签:

法律

法庭

刑事追究

律师法

检察官

分类: 与律师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在与英国皇家检察院总检察长麦克唐纳先生座谈中涉及到豁免的话题。
    在我们的法律当中,除了在中国外国的外交人员、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刑事豁免之外,没有其他人可以获得豁免,也许这就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之一。
    最近在修订当中的《律师法》据说要规定律师法庭发言豁免权,这真令人振奋。不是吗?律师在法庭上不会因辩论或辩护而得到刑事追究,这当然是一种进步。不过,细心下来想想,在此之前,有任何人因为在法庭的发言而受到刑事追究吗?没有。这样就提出一个问题,问题的源头是,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律师因法庭发言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原则,本就不存在追究的基础。现在好了,规定豁免,但同时又有不予豁免的例外,这等同于给律师头上又加了紧箍咒。表面上看是历史的进步,究其实质,难道不是一种倒退吗?言外之意就是,原来律师在法庭上是“畅所欲言”的,今后要顾忌一些了。
    我们知道,很多法律的通病就是原则性过强,而操作性过弱。需要不少的司法解释或补充规定、内部文件等加以细化。那么,如果《律师法》规定了豁免和例外的话,其它法律就必然要补充之,这样一来,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反而来了。
    接下来的问题是,规定律师的豁免,是否应该规定检察官的豁免呢?毕竟现行刑事诉讼体制设计是抗辩式的,既然是抗辩式,理论上律师与检察官应当是平等的地位(实践中的不平等,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倾斜,另一方面,是实践对法律规定的错位),既然平等的控辩双方,律师有豁免和不予豁免,检察官若不做规定,就只能理解为,要么没有豁免,要么就是全部豁免(无须规定)。若是后一种状况,则势必对本来就实质的不公平雪上加霜。
    如此说来,为争取律师法庭豁免而沾沾自喜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从开始可能就没有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好像是在为律师争取权利,实际上是在本来没有争议且未受侵害的权利里面加入了可能侵害的因素。刑法2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并不包括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者说即使有个别律师在法庭上暗示(或明示)被告人或证人推翻陈述,也不能以该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受到追究的,都是律师庭下工作在庭上表现出来。如果规定了豁免,律师对没有庭下工作而只在法庭上发问引起被告人或证人推翻陈述的,想必也要装入306条之内了。这样一来,分明是在启发对律师伪证罪可以扩大解释吗?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宁可不要废除明文规定的伪证罪(不去违反就是了),也不想要密布暗箭的豁免。
    唉呀,坏心人办坏事能预料和预防,好心人办坏事,实在是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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