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通缉。通缉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在传统的侦查活动中,包括国际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对跨国涉嫌刑事犯罪者进行追捕等,都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然而,从公安部发明“网上追逃”之后,这种本应该具有的合法性格局被“运动”而打得支离破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通缉虽然仍然在使用,但早已面目全非了——已经丧失了实际的本来的意义。
“网上追逃”,在实践中也被称之为“二级通缉”,是一个无须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缉程序的实体行为。任何一个侦查机关都可以轻松地将所需追逃人“挂”到网上,一旦“挂”上就完成了追逃(通缉)的初步法律手续,只等被“挂”的人何时现身而抓之。至于“挂”的批准程序,正确与否都无从审查与救济;被“挂”的有的甚至不知已遭“网上追逃”。由此,在实践中就产生了诸多问题。
“文革”中查出身、查祖宗八代的做法,在现实当中并未完全销声匿迹。看一些起诉书、判决书,将被告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作为“前科”,以证明其“出身”不好就可见一斑。在实践当中,是否存在因错误通缉都抓错人的不得而知,但从“冤假错”案的发生、理论上推衍,通缉的错误也在所难免。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无该程序错误的救济程序已令人遗憾,现在又增加了“随意性”的“网上追逃”,使错误的概率无疑大增。在现代人(包括司法人员)仍然无法摆脱被告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普遍观念的今天,对“上网追逃”认定为就是犯罪分子也就自然而然了。说是一种侦查手段,当这种手段因其传播方式而损害公民利益的时候,就应当受到质疑。
而主流的观点则一再宣扬“网上追逃”取得的累累硕果。这种宣扬,无外乎是建立在忽视其行为合法性前提之下的。若由此推而广之,只要有利于社会就可以无视公民权利,这分明就是打着法治旗号的一种人治的表现——当丧失了合法性基础的行为无论规模多大,都无法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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