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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在律师头上的罪名有多少(二)

(2007-09-13 21:00:53)
标签:

法律

律师

咨询者

罪名

司法体制

分类: 与律师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由马克东律师被指控诈骗有感而发的“可以加在律师头上的罪名有多少”,这个话题本来不想再谈了,但今天又看到一篇文章,联想到近几天本所其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遭遇,让我不得不再续这个话题。
    任何一个准备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恐怕都不曾设想过这个职业潜在的危险——如果选择当警察、当消防员、当兵等等,这是很自然会想到的。事实上,这个职业的危险的确是存在的,只是与身体受伤害之险的方式有所不同。前者之险,不是这个职业固有属性决定的,诸如消防员要随时面临的;后者之险,又不是其它职业容易遭遇的,诸如律师职业当中的陷阱与威胁。
    比如当一个意识到自己可能被警方抓捕的人,向律师进行咨询的时候,律师应当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取决于太多的因素。至少包括:
    1、接受咨询者对律师陈述到什么程度;
    2、陈述者表达能力及真实性程度;
    3、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程度;
    4、律师对咨询涉及问题的专业程度;
    5、律师语言表达能力的程度;
    6、接受咨询者理解的程度;
    7、律师希望提供帮助的程度;
    8、接受咨询者获取正反方面信息的程度;
    9、……
    在外人看来如此简单的一个问题,至少受到以上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然而,一旦该接受咨询者被警察抓获,在向警察供述的时候,就会说我向律师咨询过,律师说如何如何。有些警察立刻就会兴致大增,尤其对于专门与警察“作对”的律师,可有了下手良机,而且轻而易举地就能带出一个律师“教唆”之类的案件出来。呜呼!于是乎,可以传唤律师,讯问律师,羁押律师……
    法律规定了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难道法律可以规定律师有哪些可以豁免的罪吗?不可能!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体制下这简直就是痴心妄想。难道不是很容易的事吗?律师也许根本想不到一个日常咨询工作,会潜伏着如此巨大的危险。好在科技发达能够给律师提供一些自我保护的手段,比如录音。可是,当一个职业存在这种天然的危险的时候,与走钢丝的表演者何异呢?
    一个职业社会地位高低,有些是其职业属性本身决定的,比如教师。即使没有教师节,教师应当受到的尊重也是无庸置疑的(个别教师对职业的损害无法撼动其固有的社会地位)。但像律师这种在法治发达国家具有崇高地位的职业、在我们这里并不具有其应有的价值。说起来,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职业本身的。但立法对律师价值和作用的定位,以及整个司法体制对律师职业价值内在的贬斥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初出校门的学生,只要进得“衙门”,就足可以让资深大律师俯首贴耳,听命于忙来忙去。原本应当由制度来确立、立法来规制的程序,被各级各类各种各部门各单位乃至个别人的理解、文件、规定、决定、口头告知等等所取代,有些执法人员甚至直言不讳:法律规定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单位就是这么规定的!对此,就是学富五斗充任律师的教授又能奈何。
    看来,给律师加多少罪名都不奇怪。面对“权力”,律师的“权利”算得了什么?随意侵它一侵,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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