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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在律师头上的罪名有多少

(2007-09-11 08:49:52)
标签:

法律

律师执业

罪名

犯罪构成

马克东

分类: 与律师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广东律师马克东因为收取了“大毒枭”100万元律师费被指控为诈骗。这是律师执业受刑事指控的最新创举。我作为同行,除了同情马律师之外,不得不更加赞叹指控律师有罪的检察官——太有才了!
    律师作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职业,与当事人之间就收费达成的一致,无论是否合理,均应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当事人若认为收费不合理,可以在律师代理的任何阶段要求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合同权利。而刑事诈骗的种类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一般诈骗与合同诈骗。就马律师案件而言,如果所谓诈骗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也应是律师事务所作为签约主体而承担责任,即律师事务所是否以合法的代理合同形式达到非法的诈骗目的——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证明。
    在《刑法》分则诸罪条文中,指名道姓对律师的就是306条。该条款从1997年规定一出台就遭致非议;在司法实践当中,确有很多律师因该条文而关押甚至判罪的。从犯罪构成角度讲,律师当然可以成为伪证的主体,就像律师可以成为杀人之类犯罪的主体一样并不难理解。只是从司法实践实际操作的层面有待规范其实施。真正要探讨的该问题的核心,应集中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现行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下,对律师伪证罪的追究到底是有利还是不利,是利大于弊还是相反。法治建设离不开律师职业的发展,这是世界上所有法治发达国家的历史所证明的。在中国现今法治发展水平面前,是谈提高司法水平还是抑制律师发展,这似乎成为一张纸的两面而无法分割开来。但语境的重要性与现实合理性之间的差异的确导致律师刑事辩护的全面倒退,这是谁想得到的结果呢?
    随着律师事务所大规模从国有体制当中退出,涉嫌贪污犯罪已经没有了主体认知的基础,随之而来的挪用、侵占仍然可能存在。这些应该说,都与律师执业本身无关,有涉嫌这些犯罪的,也不应该认为是“加”在律师头上的罪名。而我所关注的,就是在律师执业当中能够“加”给律师的,那些与律师职业、律师地位、律师作用、律师执业方式等格格不入的认识所形成的犯罪构成的指控,这些指控越来越多地“加”在这个脆弱的职业头上,像对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不必重拳相加,一推即溃。在现行司法面前,简直是易如反掌。
    所以,这样的罪名不是“加”给马克东律师的,而是“加”给这个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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