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对于受过教育的人最惧怕无知。然而,人,不可能无所不知;事实上,人,所知甚少,与这个博大精深的世界相比,人,的确所知甚少。广义而言,人类对这个世界所知甚少,狭义而言,一个人对这个世界所知甚少。总之,面对这个世界,人,在进行探索的同时也要充满敬畏。我想,这是作为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所能做的事情。
对于自然界是如此,对于社会科学何尝不是这样。在我们生活周围,有知识贫乏的人——应该是多数人,因为多数人不是靠知识谋生的,所以,这很正常;也有一些知识渊博的人,这些人大多不仅靠知识谋生,而是靠知识而卓尔不群。对于前一种,无可厚非,对于后一种人令人充满敬意。
无知本身并不可怕,尤其是对那些不以其谋生的人;但无畏的无知者是可怕的,尤其是那些本应该以知识立足的人;其实,更加可怕的无畏的无知者,是那些不但要以知识谋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人命运的人。在我们生活中这样的职业并非个别,比如教师、医生、律师、法官等等。有些演艺人士的无知可能表现得比较可笑,但并不可怕,人家本身就不是以知识谋生的,何必要将强加于人。我倒是以为,一定以学识渊博去要求那些演艺人是不公平的。但是,那些特定的以知识谋生的职业的无知就不可饶恕。教师不该误人子弟,医生不该误人健康,律师不该误人之托,法官不该误人身家性命。
不过,在我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还是被迫领教了某些不得不敬畏的无知的法官。
法官的有知与无知靠什么衡量?当然只能以其身居其位来衡量。一个执掌刑事裁判权的法官,不管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的,这种评判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当然,在实践当中,有些同样的错误,对初级法院法官与高级法院法官似乎有不同的容忍度,不过,也有相反的看法,认为容忍与否,不应因人而异,只可以事求断。最近,我办理的一个省级法院的二审刑事上诉案。主审法官所表现出的勇敢无畏不得不让我敬畏。因为,我只能以“事”作为其行为有知与无知的评断标准。
案件刚到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即告知我们不开庭审理,我们问原因,主审法官答复是法律规定。我们争辩法律规定是应当开庭审理,法官果决道:法律没有这个规定。我们唯恐自己才疏学浅不谙熟法律而搞笑,遂向法官求得一本《刑事诉讼法》,认真观之,与我们现行使用的相同。为说明问题清晰,将原文照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法条规定二审开庭审理是常态,不开庭审理是特例。但不知何时开始,无论是中院还是高院的二审,开庭成了偶然的恩赐,不开庭成为必然的程序。我们手握法条与主审法官逐字逐句请教,法律规定“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可以”的前提是满足了前列条件之后的选择。而现在前列条件均不具备,没有阅卷(案件刚到二审)、没有讯问被告人(我们见被告人时得知)、没有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我们就是辩护人)就断然决定不开庭。主审法官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勇敢地答道:不开庭是合议庭做出的决定,讯问被告人如果不开庭就没有必要。我们在被逼无奈之下,不得不委婉地说,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一审的程序错误就无法纠正,这样岂不是要二审为一审法院的错误承担责任。主审法官表现得更加无畏,合议庭已经决定了!
面对这样的手中掌握着他人身家性命的法官,你除了“敬佩”还能有什么其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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