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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进口车价格比国外同款车型价格高出数倍的状况,时来已久,这显然是违背常理及市场价值规律的恶意贪图暴利的行为。无论是什么原因、什么借口,都难以对高额暴利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即使两部委查不出“汽车供应商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与经销商达成协议,规定产品的最低价格”的问题,也可以对“价格比国外同款车型价格高出数倍(只要超过一倍)”的事实,做出必要的认定,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价格垄断主要由发改委主管。看来下一步对进口和合资汽车领域的价格问题的查处,必须是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协同作战。而以往许多事实证明,政府多部门治理或执法的效果不仅达不到1加1等于2,甚至小于1。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的这种职能分工重叠设置,不利于对进口汽车价格垄断的监管与治理。价格控制是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垄断的主要目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只反垄断,却对价格垄断难以行使处置权的尴尬,难于对进口汽车价格垄断问题高效治理。因此,对进口汽车价格垄断调查或处理的部门必须明确,权力必须集中。同时要依法依规、透明规范,及时高效。
也有人提出,保持进口汽车的高价位,使其与国产汽车形成明显的价格差距,这种“井水不犯河水”的局面,有利于对国产汽车的保护,是一种共赢。如果进口汽车价格降低,将对国产汽车构成严重威胁。
诚然,如果进口汽车的价格明显下降,需求数量也会明显增加,必将对国产汽车形成不小的冲击,尤其是中高端的国产汽车。但这只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国产汽车加大创新力度,加强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或加速行业整合,提高整体实力。有利于中国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特别是有益于维护消费者的更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