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日前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此消息一出便引起广泛的争议。
该条例一方面宣布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气候资源的定义,包括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份等自然资源。看不出此规定是指自然界的风力和太阳光,还是指开发出来的能源。但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都难以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
先不说省级人大是否有发布法律尚未规定的自然资源为国有的权利。风与阳光对人类来说自然相伴,既无法回避,又无法量化拥有。虽有不可否认的现实价值,却无法分割买卖。从自然属性来讲,规定为国有资产,只能令人啼笑皆非。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但风能和太阳能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它不会因为某个人使用而影响他人继续享用。
将风能和太阳能转换为能源,必须要投资建设,生产转化。“谁投资,谁收益”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原则(如果是经营要纳税),如果把投资经营者利用风能和太阳能生产出的能源归为国有,这不是强取豪夺吗?谁还能去开发这类资源哪?那只有靠国家(国企)来开发收益了。这样不仅造成了新的资源和能源垄断,与政府鼓励开发新能源的政策相悖,也于法无据。而世界各国也都没有对风和阳光当作国有资源看待的先例。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指出:从立法解释上看,《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现在黑龙江方面认为风能和太阳能属于宪法第九条所说的没有列举出来的自然资源,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法律解释,而且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应该非常严格,而解释法律中的“等自然资源”这类概括条款应该严格遵循概括与列举同类的解释规则,否则任意性就太大了。第二,黑龙江这个条例能不能宣布某项自然资源,即没有法律规定为国有的自然资源为国有?依据《物权法》第45条还有《立法》法,他们是没有这个权限的。
希望黑龙江有关方面深刻反思“越位”行为。消除企业“增负”之忧,降低民企的准入门槛,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创造更加宽松合理的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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