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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年,一户家庭只给一块宅基。为了避免有人拥有多处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无房可住,政府规定:国家分给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卖掉,但卖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请房子或宅基了;同时限制购买,要想买房只能问邻居卖不卖,如果邻居不卖,就无法购买第二套房(显然,这样的机会很少)。除此不可在其它任何地方买房。
五代十国、宋朝、元朝、明朝和清朝都施行了类似规定,甚至规定的更细致、更严格。
从元朝开始禁止已经分有住房的官员再买房。明朝规定:如果官员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扒光裤子打五十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房子。清朝在此基础上,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当地官员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不举报,一旦查出,要跟买房的旗人一起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