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报有感--关于性骚扰

北京首次立法规定发黄段子等属性骚扰
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博主(胡乱)评点:这个百分比是怎么算出来的?比如:“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是什么范围内的?是全国吗?去掉幼童和耳背的女性,估计要远高于这个比例吧。拜托,讲点科学精神好不好?“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包括被同性偷窥吗?要知道我们从前生活条件差的时候许多人是经历过公共浴室和公共厕所的。另外,被男朋友偷窥算不算“被别人偷窥”呢?
女方提出反感才应算性骚扰
记者:生活中男女之间发黄色短信的例子不少见,这样算性骚扰吗?
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构成“性骚扰”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特定的对象,专指女性;二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性骚扰”。比如,上司给女下属发色情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办公室对女同事讲黄笑话,影响对方正常工作;在公众场所,用肢体动作接触女性,让对方生厌——这些都算性骚扰。而在以下情况就不应纳入性骚扰的范畴:传递性内容时,女方并不反感;在公众场所讲荤段子,男性没有特地针对某一特定女性对象,自娱自乐,只能算作扰乱工作秩序的不道德行为。
博主(胡乱)评点:根据上述观点,只有女性才会被性骚扰,那男性被女性骚扰,或者男性被男性骚扰(看清楚了,没有性),可以按修订草案规定的那样“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说白了就是他们想哭也找不到坟头对不?
结语:法律除了其本身必须具备的公正性之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严肃性。一旦落在纸上就应该是严谨的,不能让人随手就扽出几根没收拾好的线头,更不能让人一抬手就掀翻在地--您要是连自个儿都顾不好,您还怎么保护弱者呢?我身为女性,看到这样的“立法”并没有感到欢欣鼓舞,反而为其中一些欠妥和考虑不周的提法感到不安。既然提的是“性骚扰”而不是“女性被性骚扰”为什么就把男性排除在外呢?所以不得不再说一次拜托--注意立法要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