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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了居民,谁又损失了什么 [BSB]

(2006-05-25 11:46:12)
分类: 旧文

    近日,在青岛采访期间,当地新闻媒体的两条“矛盾”的消息吸引了记者的注意。
    7月15日,《青岛早报》A5版头条消息是《三千房主来办证吧》,报道了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根据调查,指出3000多户居民7月就能拿到房产证;而同一天的《青岛晚报》5版头条消息则是《万户居民遇办证难》。
   记者细看全文,原来并不矛盾,都是说明了青岛市政府为了解决居民办证难的努力。进一步调查得知,事情发端于今年6月26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解决居民办理房地产权证难问题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安排,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正是调查摸底阶段。
    晚报称,此次调查,已收回调查表1600多份,涉及的居民已达12000户。对调查表的分析显示,造成居民办证难的原因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土地方面,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开发;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划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虽有出让用地批文,但欠缴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二是规划方面的原因,个别单位、个人自建房屋没有输规划手续;虽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面积建房;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三是竣工后不验收或者通不过验收。四是开发商不开发票或者无法出具发票,甚至因开发单位倒闭、注销、找不到下落而得不到发票。五是居民不及时办理、家庭纠纷、丢失要件、贪图便宜等原因而造成无证。
    根据前面所提5局联合下发的“青土资房发[2003]98号”文件所示,针对青岛多年来遗留下来的办证难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解决,净化青岛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同时,从源头上抓起,建章立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今后再造成新的办证难。此次集中清理活动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手续从简、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
    这是好事啊!这是在为居民办实事啊!无房产证的居民怎能不喜上楣梢呢。
但是,记者也知道还有另一种声音,它就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根据此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根据青岛市的调查统计,办证难的原因复杂,并不是仅仅开发商一方的原因。因土地和规划方面的原因办不下房产证的占60%,发票方面的原因占21%,因找不到开发建设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注销、吊销等方面的原因占13%。这里面不能否定应当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仅仅房屋销售需要的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税务发票和房屋验收证明这5证就涉及到土地、工商、规划、税务和质量监督部门;有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可以欺诈,也可以采取逃跑、注销,让你找不到,从而逃避责任;也有居民自己的责任。而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来承担。现在好了,快刀斩乱麻,不管三七二十一,政府出面解决了。很多人也许正愁着无法下台的时候,现在却要没事偷着乐了。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而那些不规范的开发是谁批准的?因此而建的房产又是如何销售的?居民为什么明明知道没有房产证还要买?
    这样一想,青岛的这种解决办证难的“快速直通车”,在给居民带来方便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损失很多?
    损失了什么呢?一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失职可能被掩盖了,渎职人员将不会受到惩处;二是开发商的责任解脱了,不用赔那么多的钱了;三是大量的土地收益国家可能再也得不到了。因为没有人再打官司了,表面上宁静了,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国家的利益如果连政府都不再去追究的话,也就真的没有人管了;四是应当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责任也免除了,居民真正得到了实惠,但居民的法制观念却没有得到加强;五是本来居民和开发商的矛盾应该是由法院来解决,现在政府大包大揽,以政代法,在某种程度上是违法行政,不能不影响到政府的形象。
  但愿不是记者在杞人忧天,庸人自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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