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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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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东方电子案真正的祸首 [BSB]

(2006-05-25 11:37:41)
分类: 旧文

    据报道,2003年1月17日,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方电子虚假财会报告案,经烟台市中级法院在昌邑市异地审理后,公开宣判,主犯隋元柏、高峰、方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号称“中国第一股”的东方电子泡沫被法槌彻底敲碎。
    有记者说,“帮凶虽然不少,但祸首却只有一个,那就是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正因为有了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临门一脚’,东方电子虚假财会报告才拿到了通行证,并由此公告社会,祸乱股市”。事情其实并不那么简单。
    翻开东方电子造假的历史,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个链条:制造“业绩”计划—卖出内部职工股票—虚增主营收入—编造虚假中报和年报—炒高股价。5年间,东方电子就是通过这根设计得近乎天衣无缝的链条,虚增主营收入16亿。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东方电子除虚假披露财务信息外,在买卖内部职工股、内幕交易及二级市场炒作等方面均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法院却只审理了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间东方电子虚构业绩的行为。但是,东方电子造假从他还没诞生时就已经开始了,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充其量只是一个后来的帮凶,决算不上祸首。那么,祸首是谁?
    对于东方电子来说,有两个重大的转折不容忽视。一是1994年1月东方电子定向募集发行股票,在1044万股没有卖出,面临要么改制失败,要么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时候,2月9日,“东方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随后还出资注册了另一个空壳公司“烟台震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贷款1900万元,买回了那本该注销的1044万内部职工股。二是1997年1月21日,“东方电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前者涉及到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涉及政府的体改、企业主管、国资、审计、工商注册等部门,以及评估和验资机构。后者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公司、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谁能说,这些相关部门和人员没有大开方便之门,没有违规操作?正是他们的催生、接生的作用,东方电子才得以怀胎并生产出来,才使得围绕着东方电子的相关利益者胆大妄为。这些催生和接生的人才是真正打开潘多拉魔盒的人,才是始作俑者。为什么他们就没有受到调查、起诉?“有人断言是隋元柏老谋深算,钻了政策和监管的漏洞,有人猜测是年少气盛的董秘高峰长袖善舞,公关有术------岁月的风尘淹没了一切,真相已难以考究”。是记者难以考究,还是侦查人员难以考究,是法院难以考究,还是有谁说难以考究?一句难以考究,恐怕难以服众。因为还没有到死无对证的地步。
    在此,我们无意追加被告。只是提醒大家,当我们看到岳飞墓前跪着的秦桧时,还应该想到秦桧的背后还有一个宋高宗。
    也难怪,我们毕竟是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不一样了,但却缺乏经验,尤其是股市的建立和开放,很多事情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政策先宽后紧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放宽就意味着可以放弃原则吗?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我们是左一个条例,右一个政策,但是有几个是真正有效的呢?象加大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制约作用、发挥中介机构有自律作用、发挥监管部门事后监督的作用、健全股东诉讼制度、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激励等等,有哪一个是股份公司成立之前的监督呢?是哪一项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呢?全是事后监督措施。
    但是,我们真的没有事前监管措施吗?反观东方电子的上市,从国企改制,到股份公司的设立,到上市申请,到最终上市,要经过许多关口,而每一个关口都不是毫无原则的,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文件可以做参考,也需要领导的层层批示才可以过关。如果有任何一关负起一点责任的话,东方电子就不会产生出来,也就不会有后来的祸害。
    总之,中国人太灵活了,太有能力变通了,而且是从骨子里体现出来。这种灵活性、变通性导致中国人见了红灯绕着走,可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可以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并且,把自己的侥幸过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造假得手之后的隋元柏、高峰还不是马上成了风云人物,鲜花、掌声和一顶顶桂冠接踵而至。
    所以,东方电子案真正的祸首就是中国人的有法不依和以成败论英雄,这是造假的土壤。如果什么时候中国人就象害怕恶魔一样害怕法律,相信以身试法的人就会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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