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是世界法律文明的最高体现
(2009-09-04 2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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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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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群里讨论工信部的“中国不会禁止关键稀土金属的出口”,而逐渐发散开了逍遥对中国法制的感叹。
其实,仅仅从整个标题来说,逍遥便认为,这句话多了两个无聊的字,整个公告便没有任何太多的意义了,其意义或许仅存于让大众晓得,国家似乎是对稀土行业的整顿有了某些条文罢了。
若是国家相关部门真有心铁腕整治中国稀土乱象,那就必须规定哪些能出口,哪些绝对禁止出口,哪些可以获得批文后出口,批文规定哪个部门审批,违反相关规定之后,以什么刑责处罚。
离开了这些具体的细则,所谓的操作空间就已经不是对官场黑暗不甚了然者所能清楚的巨大了。
具体的法规出台,必须要明,要让任何人都能看得懂。
律一定要严,让任何人违法前就知道自己会被如何处罚或判刑。
而从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不要说寻常百姓,就算是连律师、法官都一样不能在最终判决书下来之前了解其处罚尺度。
这或许就是中国法官的可操作灰色地带达到让太多了解一点点中国律法现状的境外朋友瞠目结舌的缘由。
当法律有了太多的伸缩尺度,那么在拥有了更多所谓人性化的操作和操纵的空间的同时,也给法律的具体执行带来了太多的雪原上的煤灰。
我是一个理想化的人,始终在追求一种理想化的柏拉图。
我宁可所有违法的人都被判死刑,而只要之前早已公布了人皆可知的违法细则。
大秦变法的商鞅就是如此,先明法,若有一人不明,就对该条文作出细则解释,务求任何人都能明晓秦律,而一旦颁布法令之后再触犯刑法,那么,任何刑罚都没有理由被称之为苛刑,定刑之人自然也非酷吏。
不管是面上刺字,还是割了鼻子,或是宫刑,都是刑责人违法之前就必然能明晓的。
作为很多利益群体,除非你有足够的能力阻挠法的制定与颁行,否则,法一旦正式颁行,必对任何人一视同仁。
韩非对法家法派中整合了术和势,李斯更是务求现实实用主义,也正因为这两者学说在秦帝国建立之后的盛行,才使中国法律空前文明的大秦帝国最终分崩离析。
我一直很好奇,如果中国没有了韩非与李斯,之后的2千多年有将如何演义呢?
对于商鞅变法,中国的历史教科书中也存在了太多的鱼目混珠的所谓学问。
比如,造成“商君虽死,秦法未败”历史现象的最根本因素是商鞅变法顺应了封建制代替奴隶制的历史潮流。
从商鞅变法的实际举措及其流传的《商君书》里面,并没有太大的篇幅是涉及奴隶体制。
在具体措施上,商鞅主张:
第一,建立赏罚严明的法治制度,即“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就是赏赐只能给有功的人和积极告发犯罪的人。“壹刑”就是处罚不分等级,不照顾贵族特权,不随意赦免。商鞅总结了一条前人的教训:“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壹教”就是取消所有违背法令和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
第二,奖励军功,提倡耕战,取消贵族的世袭特权。商鞅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他解释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所以国家就可以利用这种本性,用奖赏的方法激励百姓努力生产,作战时努力杀敌。同时,取消没有军功的贵族特权。
第三,推行法治要重视法治、信用。执法要公平,要讲究信用,即使官员贵族犯罪也要处罚。如著名的“徙木为信”便是立法的源始。
第四,治理国家要用重刑,商鞅称为“以刑去刑”。他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
这是商君书和商鞅变法的主要措施,哪里见到对奴隶制推翻作出的巨大贡献?中国历史教育对学子思潮的损毁可见一斑。
另外,很多教科书说,正因为商鞅的重刑思想被李斯等接受,才导致了大秦帝国的分崩离析。
然而,大秦帝国的解体,在我个人看来,或许更由于韩非和李斯的学说把君权推至至高无上的层面。
我们必须知道,在商鞅变法的时代,秦孝公的个人意志并不是君权至上的体现,也从来没有体现过,之后大秦日益强盛的过程中,都是大法无上的具体体现。
即便是说到重刑,只要违法者在事前已经明晓律令,那么自然已经接受了应当付出的代价。从这一点来说,也完全符合经济学原理中的取舍理论。
法律的惩罚是警戒后人不再违法,而不是违法者的转身。所以,重刑无错。
任何人在违背某些法律、公德、群体或者个人意愿时,都会衡量违背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而中国若希冀能恢复2000年前的大秦律法大治的文明,那么就必须让法律颁行的细则细而又细,让所有人都能知道哪些是违法,违法之后将接受那种惩罚。
换句话说,也就是说,让整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明了,在哪种违法行为出现之后,将得到什么样具体尺度的惩罚。
而我们国家现有的状况是,某人违法之后,如果有10个法官给与判罚,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又谈什么让公众明了呢?
废除了残酷刑法只是所谓的人性化的进步罢了,而在逍遥看来,就算是只偷了5块钱,背叛死刑也无可厚非,当然,前提是要明律典刑。
关键就是明律典刑,律不明,刑不典,谈什么都是空的。
By 逍遥狂客 20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