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是警戒
(2009-09-06 20:01:52)
标签:
杂谈 |
分类: 感触 |
对于刑罚的目的,目前法学界依然是众说纷纭、百家争鸣,却始终无有定论。
刑罚目的论目前主要有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和折衷主义刑罚目的论。
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刑罚是对罪犯应有的必然性的惩治,也就是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促成刑罚的必要条件,所谓 “绝对主义”是指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被科处,除此不应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又叫做报复主义或报应主义。此主义又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狭义的报应主义主张从意思选择与因果报应阐述,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恶的行为,即应当受到与之相对应的应有惩罚。
赎罪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使得犯罪人受到了科处的惩罚,犯罪人由于受到了刑罚的痛苦,可以使自己由犯过罪的过去解脱出来,即刑罚有消灭罪孽的功能,故而刑罚的轻重,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大小。
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的处罚是相对的,不是必然性的。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就可会免除不必要的刑罚。故称之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其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主张,亦即其看待刑罚时即认为刑罚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综合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故看出即使两者鱼和熊掌兼得也不能达到刑罚的理想状态。
在我国的教科书《刑法学》中提到,所谓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
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如刑罚目的如何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等等。
通常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所谓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故而,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但假如我们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假如全民普法、知法、懂法、解法,那么或许行为人在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之时,即已经衡量了罪恶的既得利益与罪恶的可能性刑罚之间的天平,对此作出了他认为合理的选择。
那么,如果我们仅仅因此而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相应刑罚,并不足以遏制后来的犯罪行为。
先秦时期促进秦国变法以强秦的商鞅,是最早系统性论述刑罚目的的法学家之一,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最根本在于威慑力,通过对既有犯罪人的严惩以达到对后来可能性犯罪行为的警戒。
或许我们在平日的普法教育中过多接受了所谓的不知法而违法的说教,可当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高学历者,甚至是执法系统的官员违法,又如何用教育可以使人不再犯罪来搪塞呢?
也正因此,商鞅并不认为可以通过教育人们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只有通过严苛刑罚的威慑恐吓,后来者才不敢再犯罪。
基于这样的犯罪心理基础,商鞅提出只能“藉刑以去刑”,以达到“民威而无奸”的目的。
在实际的变法中,商鞅把使人民对刑罚产生足够的威慑畏惧感为刑罚的目的,“故以刑治则民威”,虽然大秦的严苛刑罚使时人和后人诟病,以为其大量的肉刑(如黥刑、劓刑、宫刑等)失却人性,但却极少有人能反驳变法之时的大秦犯罪率之低的社会现状。
商鞅在变法时候当先明法以求路人皆知,而一旦违法必处重刑,使违法者无可避免。(1、明法;2、必得;3、重刑。)
在实施过程中,不讲究功过相参,功必赏、罪必惩,两者不可抵,也避免了部分有功之民的恃功而罪的心愿。
白话点说就是,作为有功之民,我必当给你足够的犒赏,而这已经成为既得的过去,而犯罪行为也当接受相应的严惩。(一功一赏,一罪一刑。)
另外,在商鞅变法时代,其明确法不诛心,必以行至而罪达。这固然有机械主义的弊端,但对法律的社会认同高度则是在其后来的2000多年,直至现今都很难从之的高度。
By 逍遥狂客 20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