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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PC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费是否享有优先权

(2018-05-28 09:03:48)
标签:

优先权

epc

设计费

分类: 建筑、房地产

【结论】

1. 传统模式下,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包括设计费。

2. 黑龙江省高院有案例认定了EPC工程总承包商包含设计费用在内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目前在实务界普遍支持在EPC模式下设计费适用优先权。但不排除有相反司法判例。

 

EPC的法规政策】

1.   EPC总承包模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银皮书)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2.   在法律的层面,我国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规定主要是《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一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一条规定;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仅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3.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均仅是原则上的一般性规定,没有对工程总承包的发包、再发包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与施工许可管理、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系统的、详细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在法律层面严重缺乏可操作性。

4.   交通运输部虽然制定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但其又仅仅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既不针对除公路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领域,也不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且在具体内容上,仅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总承包管理两部分,未能就工程总承包进行系统性、体系化的规范。

5.   除上述少数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零星个别规定以外,其他均为政策性文件规定。目前最主要的政策性文件是:原建设部于2003213日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住建部于20165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22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但是政策性文件大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一种愿景式的倡导或者立法的前瞻性引导,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对实践进行有力的规制,尤其是在发生事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不能作为依法处理的依据。

6.   在上述住建部201693号文20条政策、国务院办公厅201719号文20条措施,以及201754日住建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发展工程总承包的政策背景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开始编制与起草。

 

  EPC涉及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1、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2、 总承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3、 总承包的固定总价与审计问题

4、 总承包的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处理(混合销售的界定)

5、 按图施工转向按约施工

6、 专业分包的合法性问题

7、 独立保函的风险管理

8、 总承包合同项下的索赔问题与时效问题

9、 EPC项下关于设计费的优先权问题等

 

【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告)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黑民初字第3]

案例简介:

20071129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的合同协议书一项中约定合同总额为:34888万元;……承包方式为:2×25MW机组建设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整套启动试运行、性能指标保证、质量保修等全过程总承包(即为EPC工程);合同价格的约定:勘察设计价格600万元,设备价格15587万元,建筑安装价格18351万元,其他费用350万元,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可调整价。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电力设计院对诉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按照施工进度采购及安装了部分设备。佳日公司、监理公司共签收图纸271册,电力设计院认为其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勘查工作及大部分设计工作,同时认为其完成建安工程量达25.56%,并购买和进场4096.479万元的设备(其中,未到现场已生产的设备总额合计632.479万元)。

此后,由于佳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资金链中断,导致该工程于20091115日被迫停工。诉争工程停工后,双方当事人两次召开了诉争工程阶段总结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为:诉争工程于2008415日开工,完成了有关工程部分计划节点目标,受2008年末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致使佳日公司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诉争工程于200911月停工,至今停工两年。

由此,电力设计院起诉要求佳日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请求法院确认电力设计院对欠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诉争工程相关费用情况为:1. 已完成的勘察设计费523万元2. 已完成的建安工程价款4690.5万元;3. 已发生的其他费用为89.45万元4. 已到场设备总价款4068.46万元;5. 已支付供应商但未到场的设备价款28万元;6. 停工损失566951.52元。

法院判决认为1. 扣除双方无异议的已付工程款5100万元及未到现场设备款632.479万元后,佳日公司应给付电力设计院:(1)已完工程款项3666.931万元(523万元+4690.5万元+89.45万+4068.46万元+28万元-5100万元-632.479万元)及利息;(2)停工损失566951.52元。

2. 电力设计院应在佳日公司未支付的已完工程款项4299.41元范围内(3666.931万元+632.479万元,未到现场的设备以到现场后的价值为准)对诉争工程享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分析: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阶段分别进行发包,工程建设最直接的体现为施工单位投入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一系列措施将施工图纸转化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此时的施工承包人也仅对其承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投入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勘查、设计承包人主张勘察费、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的司法解释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均不适用设计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第六条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span>合同法>286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是,对于EPC工程而言,无论工程总承包商是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其承包范围都不仅限于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或施工业务,EPC工程总承包商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使得发包人投资利益最大化,EPC工程总承包商的设计、采购、施工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行为,与传统的先设计、再施工的方式存在显著差别,EPC模式下,设计行为可能随着施工现场情况不断进行优化、深化而贯穿EPC工程始终,设计与施工在工程实施期间相互交叉、密不可分,即使工程设计费用与施工费用从财税角度能够得到相对的区分,但设计的价值也恐难从整个EPC工程中剥离出来精确计算,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投入的实际支出,在确认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先受偿权时,不宜将设计费单独从EPC合同价款中剔除,正如黑龙江省高院在确认优先受偿权时,仅扣除了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停工损失部分费用,最终确认了EPC工程总承包商包含设计费用在内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案例仅供参考,不排除有相反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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