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办案录(三)——个人过账,应该完备手续
(2012-01-31 16: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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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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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1年办案录(三)——个人过账,应该完备手续
【当事人】
A.
山东RT公司
【案情摘要】
山东RT公司是一家塑料产品的出口企业。在某电子商务网站上发现宁波Y某供应进口塑料粒子,而且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一半。于是,山东RT公司采购业务员找到其在宁波的老乡W某,由W某开车带其找到了宁波Y某,并当场以ZD公司名义和山东RT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不知何种原因,宁波Y某认为价格低,不开发票,要求山东RT公司贷款提货,山东RT公司为图省事,先将款项支付给W,交代由W某将款项支付给Y某。而W某收山东RT公司款项后,提现后将货款付给Y某,并由其出具收条。事隔许久,山东RT公司也没有收到货。来宁波也联系不上Y某。
最终,山东RT公司向宁波法院起诉ZD公司、Y某以及W某,要求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庭审中,ZD公司出庭否认购销合同上的印章是其公司的印鉴,而W某也未在合同中签字,也没有任何中间委托关系,转付款项有YB签字的收条。而Y某传唤未到庭。最终,山东RT公司被迫撤诉。
【案件评论】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起诈骗案件。而为什么山东RT公司一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选择民事诉讼,结果反而无法得到好的结果呢?可以分析出,山东RT公司找到的这批塑料粒子,价格明显比市场上低一半,极有可能是走私货物。山东RT公司害怕麻烦引火上身,所以宁愿选择较慢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愿刑事报案。Y某估计也抓住山东RT公司的这一心理顾忌,选择铤而走险,骗走这批货款。甚至可以说,有没有这批塑料粒子,还未可知。当然,这起案件最烦恼的角色应当是W某,本来出于帮家乡企业的忙,在收款和付款环节中帮助一下。而最让其担心的是,W某在转付给Y某货款的时候,是现金方式而不是汇款方式,于是Y某出具的收条是否能够被RT公司认可,被法院认可,都是比较冒风险的事情。而且在RT公司交代W某的传真时,虽然说合同责任与其无关,但是务必保障资金安全。也就是说,W某在转付环节方面,还是做的不够谨慎。
【律师建议】
1、 对于外贸企业采购员而言,网络上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需要谨慎对待。尤其对方提出个人名义、现金方式、不开发票等要求时,更要警惕可能您慢慢走进一个骗局。
2、 个人方面,最好不要接收这种转付货款的事情,因为是吃力不讨好。如果确实碍于情面,也无比是要通过汇款方式交割,而不要通过现金转交给他人,否则一旦收款人找不到,中间转付环节的个人就成了重要的怀疑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