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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办案录(四)——外贸企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2-01-31 16:42:37)
标签:

杂谈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4、 2011年办案录(四)——外贸企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当事人】

 A. 宁波外贸企业FT公司    B.业务员L某

【案情摘要】

宁波FT公司是一家主营电子元件的工贸一体企业,其中80%产品外销,核心外贸业务人员除了老板自己之外,还有5名,其中业务做的最少的业务员一年能做200多万美元订单,做的多的业务员一年有500多万美元。而L某是大学毕业后直接到FT公司,完全由FT公司自己培养出来的业务员,到公司第二年后业务业务也能做到将近300万美元。FT公司老板很器重,于是将很多招投标的大订单也交给其做。

业务员L随着工作时间推移,一方面觉得公司给他的薪水和提成已经远远不及他对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公司之前离职的同事或者其他朋友也在劝其单干。期间,L某私下将国外客户的订单接来交予其他工厂做并收受了2万元佣金。FT公司的老板对L某想要单飞的意愿有所发觉后,与之签订了竟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同时在公司局域网系统上加装了监控软件。

2010年L某提出辞职,FT公司也予以放行。但时候不久发现L某作为股东与另外一朋友(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了一家外贸公司,同时继续以FT公司业务员名义,继续再与FT的几家大客户接触并争取订单。国外有的客户向FT公司反映后,FT公司在咨询律师后,先后将L某担任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以及L某在公司电脑的监控到的其将掌握的客户信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等记录,以及之前私下飞单的记录等,一并搜集相应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迫于压力,L某被迫赔偿FT公司人民币拾万元,并做出不再违反竞业限制和争夺FT公司客户的承诺。

 

【案件评论】

   而目前司法界处理外贸业务员的飞单、以及侵犯公司客户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等方面,主要对维权公司而言,取证难度较大。如果纯粹从民事渠道取证,证据与证据的关联度要求较高,包括如何界定客户信息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如何认定以前的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客户的邮件的证明力等问题,都是让很多外贸企业比较伤神。而从违反竟业限制角度出发,往往是单位没有支付补偿金,又或者没有书面证据现实之前员工是注册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有社保记录可循的劳动合同记录等。

本案中,外贸业务员L某违反了竟业限制义务、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涉嫌职务侵占。而在取证方面,违法竟业限制业务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信息可以反映,涉嫌职务侵占以及侵犯企业商业秘密,都是通过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软件反映的数据信息来固定。因此,L某也在咨询律师后认为自己胜算不大的情况下,做出了妥协,愿意承诺不再犯以及进行赔偿。否则单就职务侵占罪名而言,如果公安正式立案后最后程序走下来,可能业务员也要面临牢狱之灾。

 

【律师建议】

1、 外贸企业需要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界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内网数据的保密与加密措施、签订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及时证据保全等。

2、 外贸企业也需要从其他因素上考虑留住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人才,不能出现收入与贡献严重不对称的薪资体系。设立人性化的薪酬体制和有发展空间的业务员岗位,也是外贸企业的考虑。

3、 外贸业务员不能因为其他人飞单,觉得无所谓。在签署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员工应该遵守协议义务。否则,一旦证据落实下来,如果不能用人单位的谅解,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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