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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办案录(二)——外贸货款被截扣,外贸黑客胆大妄为

(2012-01-31 16:44:55)
标签:

杂谈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2、 2011年办案录(二)——外贸货款被截扣,外贸黑客胆大妄为

【当事人】

A. 宁波LF外贸公司   B. 巴西W公司   C. 香港离岸公司H公司

【案情摘要】

宁波LF外贸公司是一家主营机械产品出口的公司,巴西W公司向宁波LF公司采购一批机械产品。出货后,宁波LF公司业务员向巴西W公司主管发邮件确认货已发出,并要求巴西W公司支付货物尾款7万美元。但是,事后发现,意想不到的是该封电子邮件被一家IP地址在荷兰的黑客截住,同时从该IP地址以宁波LF公司名义向巴西W公司发送相同内容的邮件,但是收款帐号变更成香港H公司的收款账户。由于巴西W公司主管看到电子邮件时,也没有发现邮件已经掉包,于是将尾款7万美元全部打入到香港H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一家深发展银行的离岸账户内。

三四天过后,宁波LF公司再次发函要求巴西W公司汇款,但W公司说已经汇款并将邮件转发给宁波LF公司。此时,宁波LF公司及巴西W公司才发现邮件内容已掉包,宁波LF公司及时向宁波公安机关报案,宁波公安机关随即到深发展深圳总行,将离岸账户内剩余的6.5万美元冻结。但是,宁波公安机关发现刑事案件中存在管辖权难点,因为所涉的邮件发出地址是在荷兰,而汇款人、收款人都是境外单位。因此公安机关很难再继续将案件办理下去。于是宁波LF公司找到本所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追索回该款项。

经过分析,以巴西W公司名义起诉,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香港H公司追索该笔款项具有可行性。本案涉及的货款为7万美元,真实支付主体为宁波LF公司,而香港H公司未有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收受该笔款项,应属不当得利。同时,根据民诉法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等规定,不当得利案件,不单单从原、被告所在地来决定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包括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也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鉴于该笔6.5万美元扣押在金华市所在的深发展银行账户内,所以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具有可行性。

 

【案件评论】

本案正在进行中。但该案中出现了比较少见的黑客技术。而且不难看出,财产侵占方实际上是中国境内人员,深谙外贸流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管辖权及民事诉讼的难度也比较清楚。据深圳发展银行对该账户往来资金调取结果看,已经是多比资金流入流出,而查扣的这笔资金之前,也有7万美元刚被划走。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单个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受害者。而6.5万美元,也不是他们将5000美元取走剩余的,而是新的一笔进帐。

而正如以上案件描述,刑事程序上,公安机关因为不太可能去调查境外IP地址发出的邮件,牵涉到刑事域外管辖的问题,让公安机关很难继续将案件办下去。而且其金额上基本上都是截扣2-3万美元为主,最多不会超过10万美元,因为很多当事人也没有继续追索的精力,公安机关也没有将案件提升到动用国际刑警调取证据的程度。而民事索赔的话,如果境外没有财产的话,也没有可行性。因此,一些不法人员投鼠忌器,利用这种形式大肆敛财,让一些中小外贸企业受害。本案有幸在于6.5万美元资金被冻结,有了民事管辖权连接点,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同时也有执行的希望。但大多数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是不了了之,让这些不法人员坐收渔利。

 

【律师建议】

1、 外贸公司要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外贸公司业务联系基本上靠电子邮件,因此外贸公司有必要对自身的内网加装防火墙,同时对重要的电子邮件要实施加密措施。

2、 外贸公司在结算划款环节要与客户保持紧密沟通。在电子邮件中及时建议客户划款前,实现电话联系业务员进行帐号确认,避免帐号错误。特别是针对有疑问的电子邮件地址、账户地址,一定需要提醒客户注意。

3、 出现此类划款错误事件,应当及时报警冻结账户,为以后索赔或挽回损失争取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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