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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办案录(五)——网络销售,谨防图片侵权

(2012-01-31 16:41:24)
标签:

杂谈

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业务

5、 2011年办案录(五)——网络销售,谨防图片侵权

【当事人】

A. 江东AW外贸公司   B. 自然人J某   C. 阿里巴巴公司

【案情摘要】

江东AW公司在2008年就在阿里巴巴商务网站注册,并展示自己的产品信息及其他宣传资料。其中,AW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一幅在网上流传的类似有模特人物及产品的图片,放在自己的注册网页中。2011年AW公司突然收到人民法院诉状,J某起诉AW公司及阿里巴巴公司侵犯其著作权。AW公司应诉后,发现J某之前还在该法院起诉了其他单位侵犯了其著作权。因这起案件AW公司最终与J某未能调解下来,紧接着J某通过照片模特起诉AW公司侵犯其肖像权、通过另外一家生产企业起诉AW公司侵犯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这样,AW公司因为这起照片引起了三个案件。截至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不过结合之前其他案例已生效的判决书,AW公司的著作权侵权极可能成立。

【案件评论】

目前外贸企业在阿里巴巴网站,自己的企业网站或者其他电子商务网站上,都会有自己企业的产品介绍和企业形象宣传。而业务人员或者帮助公司进行网页设计的制作人员,往往是从网络上的图库中,直接挑选照片资料粘贴到网页上。

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著作权(包括图片)、专利、商标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维权者”或“职业猎手(Hunter)”,对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的中小企业提起批量诉讼。因此,这一现象值得我们现在很多外贸企业警惕。

【律师建议】

1、 在外贸企业制作形象宣传、产品介绍以及其他对外资料或形象展示时,应当尽量使用自己的原创照片,并将拷贝件留底。

2、 遇到此类诉讼或律师信时,也需要考虑诉讼成本和使用成本。在有的时候,取得权利人谅解并得到有偿的授权,对自己企业更有利时,应当争取;如果自己不生产这类产品,或者该类知识产权成果对企业没有很大意义时,选择积极应诉并争取最低的赔偿金额或提出有效抗辩,也是一种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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