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办案录(八)——只有汇款凭证,借款利益难保障
(2012-01-31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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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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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办案录(八)——只有汇款凭证,借款利益难保障
【当事人】
A.个人H某
【案情摘要】
H某与L某是连襟关系。L某是股民,热衷炒股,之前多次和H某合作进行股票交易。后L某手头资金紧张,向H某口头借款。H某于是通过银行向其汇入人民币8万元。但事后L 某一直未予归还。于是H某以民间借贷起诉L某,但是法院以H某无法证明其与L某存在借贷关系驳回H某的诉请。
于是,H某换了不当得利的诉由,再次向L某起诉。L某声称这是之前与H某股票操作是L某应得的盈利。法院认为,H某认可给付L某款项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不存在支付对象或金额错误,且H某在另外开庭中的陈述都是借款,最终认定不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H某的诉请。
【案件评论】
【律师建议】
1、 对于借款,除了汇款凭证,应该签署借款协议或者让借款人出具相应的借条。
2、 除了借条等,还可以通过保存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方式,来综合保全借款法律关系。但这些都是补救办法,并不一定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