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办案录(七)—— 离奇的借款担保案
(2012-01-31 16: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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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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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1年办案录(七)—— 离奇的借款担保案
【当事人】
A.金华L某
【案情摘要】
金华L某、宁波W某与上海Z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平时关系较好,互相称兄道弟,分别称为“大哥、二哥、三弟”。
金华L某与上海Z某一起合作进行矿权投资,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上海Z某通过上海法院起诉L某胜诉,金华L某应支付上海Z某3000万人民币。
金华L某在上海案件败诉后,为了对抗执行,一方面在上海上诉,另一方面在金华本地的义乌法院向上海Z某提起担保诉讼。诉由是,宁波W某曾经向金华L某于2010年8月份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上海Z某在借款协议中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
而事实是,宁波W某确实向金华L某在5月份借款500万,月息5分;而在10月17、21日又分别借了200万元和200万,月息3分。同时,在2010年6月开始,宁波W某就开始偿还利息和部分本金,并截至2011年7月份总计还了人民币900多万元。
金华L某开始要求宁波W某为其作证,证明他还的这900多万,与有Z某担保的案件无关,最终想达到让上海Z某承担500万的责任,并最终以抵消另案Z某对其3000万债权的一部分。但是宁波W某考虑到自身的法律风险,予以拒绝。
于是,金华L某另行对Z某的500万担保诉讼中,追加宁波W某为第一被告,同时将原来单纯的担保诉讼案由变更为借款与担保诉讼。另外,金华L某还对宁波W某提起50万的借款诉讼,认为其在500之外,还向其借了600万(注意:不是400万),并认为宁波W某还的900余万,只是针对这600万的本息进行偿还,而且还没有还清,故剩余50余万还需向宁波W某追索。
目前,义乌法院对50万的借款诉讼做出判决,驳回了金华L某诉讼,理由是宁波W某已经还清。但是,义乌法院的这个判决,对三个事情做了非常蹊跷的认定:第一,原本400万的借款,认定为600万借款,支持原告将同一日的汇款凭证与收据分开来认定的说法;第二,认定900多万均是优先偿还后面600万本息的,而不是优先还500万有担保的借款本息。第三,支持了月息3分利。
因为宁波W某还欠其他借款,在2011年11月份已经加入到浙江老板“跑路团”,所以无法上诉,最后这个判决生效,直接对之前500万借款担保诉讼产生的实质影响。
【案件评论】
【律师建议】
1、 民间借款的协议、担保条款、汇款凭证及收据,一定需要互相印证,否则在特殊背景下可能被人拾捡漏洞。正如上面案件中将汇款凭证和收据分拆认定为两笔借款一样。
2、 司法判例不一致,所以还款时不光是汇款凭证,最好能够在还到一定阶段再进行一个书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