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企业法律案例精选(八)——外贸企业收款后未出货的法律风险
(2011-01-14 17: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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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货款合同诈骗贸促会邬辉林海泰公安局财经 |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
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企业法律案例精选(八)——外贸企业收款后未出货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
A; 潘某
【案情概要】
2010年1月份,多米尼加驻北京商务处李先生陪同多米尼加LA CASA DE LA LAVADORA公司代表,通过宁波贸促会介绍来到本所并找到邬辉林律师。经过了解,2009年多米尼加LA CASA DE LA LAVADORA公司先后向宁波外贸企业主潘某(女)采购洗衣机部件,合同价款约15万美元,多米尼加公司按照潘某要求分期支付了全额货款。但潘某在出运7万美元货物之后,还有8万多美元的货物一直没有出运。后经过调查,潘某实际根本未向工厂采购货物,而且拒绝接听电话甚至玩起了失踪。
邬律师综合整个案件情况,鉴于潘某是通过香港格娜公司(GOLNA CORPORATION LIMITED)来操作这起外贸业务的,民事起诉可能存在难度,而从案件本身电子邮件内容分析潘某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名成立的基本要素。因此,邬辉林律师接受多米尼加公司委托后,提出了先刑事后民事的解决思路。经过3个多月的证据搜集和材料准备后,2010年6月正式向宁波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出刑事控告。在充分的证据准备,以及宁波市公安局的立案侦查威慑压力下,潘某终于现身并愿意返还货款。2010年8月份多米尼加客户最终确认收到返还的货款,其损失得以挽回。
为表达对宁波市相关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多米尼加商务处特意制作锦旗感谢宁波贸促会、海泰律师事务所以及宁波市公安局。
【案件评论】
与其这个案件是代表国外客户争取权益,更不如说是针对国内从事外贸的人员的一种警示。邬律师在今年受理了几件外商的案件或投诉,均是反映外商付了前或者订金,但是国内的外贸公司或人员却一直没有履行交货义务,而且给出的理由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合同签订了,或者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既然收了货款,理应交货。否则,如果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或者进行回避,这肯定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国内的外贸从业人员千万不要认为客户在国外,就不可以利用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国外客户在我国法律面前,仍然是平等的主体,特别是其在国内维权时,仍是适用我国法律,包括刑事控告的权利。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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