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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嫌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解析

(2009-08-18 15:51:31)
标签:

骗取

国家出口退税

刑事法律风险

杂谈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嫌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规定的就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下文将对本罪的构成主体、行为特征,以及立案标准进行介绍:

 

一、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所有的单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是本罪风险的高发地带。

众所周知,出口退税是一项涉及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外经贸、银行等多个部门,历经收购货物、报关出口、外汇核销、税务管理等多个环节的业务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骗取出口退税,往往要利用或者借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如果这些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简称“四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也可以引发本罪的风险。但是,面对这种刑事风险,一些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那些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而进行“四自”业务的公司、企业,以为只要动机正当,行为就不会有风险。何况,在做“四自”业务的场合,被骗税款大多甚至全部被不法分子拿走,公司、企业往往只得到极少的好处费,因此不会引发刑事风险。这是公司、企业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认识上的两大误区。

一方面,公司、企业不会因为为了完成创汇任务进行“四自”业务而免责。因为除了通过进行“四自”业务,公司、企业仍然能够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和实施合法行为来完成创汇任务,其具有选择的自主性,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非因为期待目标的不可能完成性,因而不能以此来抗衡刑事风险。另一方面,要引发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风险确实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但这里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非法占有两种情形。因为,不管是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第三者非法占有,其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在以“四自”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虽然没有实际获得多少利益或好处,但其犯罪目的是显然的,是出于将骗得的财物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有关凭证、单据。税务机关根据这些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如果行为人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就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1.“假报出口”,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骗取有关单据、凭证等手段,谎报产品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假报出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B.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C.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D.其他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假报出口”以外的其他能够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手段。根据相关解释及结合司法实践,以下行为常被认定为“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A.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是指行为人出口了货物,但并不具备退税的条件,而通过虚构事实使自己具备退税条件来骗取退税。例如没有出口货物退税资格而通过伪造退税登记证申请退税,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出口的或者将不退税货物改变成退税货物申请退税的;B.重复申请退税,是指利用税务机关审查把关不严的漏洞,或贿赂买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一次出口资料进行多次申报,重复退税;C.虚报出口,是指虽有货物出口,并符合申请出口退税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变造合同、账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报关单等手段,虚开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一般表现为以少报多、以低报高、抬高出口商品成本等;D.一货多用,是指行为人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者以较低价报关入境,然后又出口,一批货物多次使用,实践中被称为“货物旅行”;E.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总之,公司、企业在没有实际货物出口,或者即使有货物出口,但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税务机关取得退税款的,就有可能引发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风险。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是数额犯,犯罪的成立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数额较大为前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可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但是对于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却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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