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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嫌的偷税罪的解析

(2009-08-18 15:46:51)
标签:

企业经营

偷税

财经

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业务

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嫌的偷税罪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一、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本条所规定的就是偷税罪,下文将对本罪的构成主体、行为特征,以及和其他行为的区分进行介绍:

 

一、可能构成偷税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其中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单位构成偷税罪,刑法采用的是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单位直接主管税务缴纳或者直接实施偷税行为的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直接责任人,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有如下五种情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公司、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也是公司、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公司、企业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为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以上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引发偷税罪的刑事风险。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所谓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计入超过实际支出的数额。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收入不计入账簿,或者只将少量收入计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如果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则可能引发偷税罪的风险。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造成“虚假繁荣”的假象,故意虚空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同时多列收入,只要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同样可能引发偷税罪的风险。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行为人具有以上情形,而拒不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则会引发偷税罪的风险。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这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里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是缴纳税款后,采取以上手段将缴纳的税款骗取回来时,才可能构成偷税罪,如果是没有缴纳税款,却采用以上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则引发的是骗取出头退税罪的刑事风险。

 

三、关于偷税罪的立案标准

偷税罪有两个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只有两个标准都达到才会构成犯罪。2.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掌握以上立案标准,还应当明确三个概念: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内,不缴或者少缴各种税款的总额;2.应纳税款,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种偷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年度的,只要其中一个年度的偷税数额既百分比达到以上立案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按照累积计算,偷税百分比按照最高那个年度的百分比确定。

 

四、偷税罪与其他涉税行为的区别

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别

漏税,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不构成犯罪,它与偷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偷税行为只能是故意实施的,而且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漏税不是故意实施的,往往是因为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或者疏忽大意,不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B.偷税行为表现为采取欺骗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而漏税行为并没有采取这种非法手段。

2.偷税罪与避税行为的区别

避税行为到底怎么认定,现在并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一种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者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免税或者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从与税法的关系上看,避税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二是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三是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四是利用矛盾性、冲突性条文避税。第一种行为并不违法,其他三种行为虽然违反税法精神,但由于这些行为不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故只能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不能认定为偷税罪。也就是说,避税行为有违法和合法之分。通过熟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运用,的确可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3.偷税罪与企业税务筹划的区别

现在,税务筹划对于许多公司、企业来说并不陌生。所谓企业税务筹划,是指企业通过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合法的税务筹划,无疑可以使企业集中更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一种避税手段,是企业充分利用法律谋求自身权益的表现。比如利用法律法规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上的选择性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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