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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贷应谨慎

(2009-08-18 15:26:21)
标签:

婚姻

夫妻借贷

杂谈

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业务

夫妻间的借贷应谨慎

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的可能是开玩笑,有的则可能是认真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这个借款纠纷就要靠法律途径来解决。我们在这里提醒人们: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应慎重。
【案例一】:

曹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20061月底,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向曹借款2万元,并且给曹写有欠条。后曹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偿还欠款。诉讼中,曹向法院提交了王为其所写的欠条,王否认向曹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审理中,王对欠条的真实性存有质疑,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曹女士向王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王先生对曹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根据曹所举证据,法院最终确认曹所持欠据是王所写,判决王给付曹欠款2万元。
【案例二】:

周女士与黄先生原为夫妻。2008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086月初,周持黄于2007820日给其亲笔书写的"欠款单",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提起诉讼,要求黄给付人民币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黄先生则矢口否认欠周女士5万元,并称此"欠款单"是夫妻二人当时因家庭琐事吵架后,为哄周开心而一时兴起给她写的欠条,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持黄先生亲笔书写的欠条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黄否认与周之间发生过借贷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辩解,对其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决黄返还周借款5万元。
  从上述两起案件可见,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说,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则不会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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