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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工作流程参考(草案)续三

(2008-09-16 11:01:52)
标签:

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

杂谈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第十五条  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

151 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的工作流程:

(一)                 对外商欲收购或者投资的项目标的、对象等进行初步探查,包括工商档案资料、互联网查询资料等,核实收购或者投资标的、对象的初步真实性。

(二)                 根据外商客户不同需求,规划尽职调查时间表,并制订尽职调查清单,按照由易到难、由简到繁、有外到内、由下到上调查顺序进行,同时承办律师内部分工,责任到人,同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分别从调查对象的组织、不动产、业务、财务、合同、融资、知识产权及商誉、劳动、诉讼、税务、环境、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系统调查。(示例:附件151

(三)                 根据不同调查层度,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草案,并出具评估意见。

(四)                 针对尽职调查机构,与外商沟通,确定收购及投资思路。

(五)                 按照外商客户要求,提供收购方案策划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六)                 参与收购或投资谈判,执行收购策划方案,并按照客户要求拟定或者修改各种收购法律文本。

(七)                 收购成功,办理各项变更程序,完成标的交割和对价支付;收购未成,严格执行保密协议义务。

152 律师办理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主要工作分为尽职调查、方案策划、谈判、文本制作以及手续办理(应外商客户要求)。在正式签订律师聘用合同承接此类业务时,有团队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组建专门律师团队,并且须分工明确和责任到人,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就业务整体进行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制作时间表并请外商客户确认。

153 鉴于外商间接投资受制各种因素,结果充满不可确定性,不提倡律师向外商客户对收购结果的成功与否,进行主观性的猜测和判断。同时,针对已制订时间表随时根据工作进展及变化进行调整,并与外商客户沟通确认。

154 尽职调查普遍涉及收购或者投资标的、对象的财务、税务专业事项,以及涉及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律师应当建议外商客户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须再委托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掌握通用外语的财务人员等专业人士参与,确保尽职调查效果和质量。

155 如涉及异地尽职调查,应当事先将可能涉及的调查事项拟定工作大纲,并准备多份调查函件备用,避免重复调查,控制调查成本。同时也可建议外商再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156 鉴于对企业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的保护,原则上律师不向外商提供尽职调查的原始档案及资料。建议承办律师取得相关原始档案及资料后,应当自行进行审查,并归纳调查结果要点,审慎向外商客户出示原始材料。

157 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中涉及的方案策划,应当严格在国内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操作。对外商有关超出或者违反国内法律法规的收购思路和要求,律师应当向外商进行解释并表明态度。

158 在参与业务谈判过程中,律师应代表外商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自身本土语言优势与被收购对象或主体进行任何私下交易或者有损外商合法利益的协议安排或者承诺。同时,在谈判过程中如外商与对方之间在法律上发生误解,承办律师应及时介入并阐明法律观点。

159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业务谈判过程中应当发表专业观点,不得因外商客户或者对方希望的结果而丧失原则立场,进而造成收购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收购失败。

1510 律师在业务谈判过程中,应当注意心理学知识储备,同时应当培养自己的心理素质和基本谈判素养。在谈判过程中,律师应当避免出现急躁、傲慢、武断、浮夸、粗鲁等表现,并且随时保持冷静和理性。同时,就外商客户以及谈判对方出现的上述情形或者意气用事,应当及时介入,使谈判回归到正常氛围、主题以及最终目标上。

1511 在拟定或修改法律文本时,应当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多语种版本文件。在一般情况下,中文与英文为通用语种。

1512中文法律文本拟定,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非诉讼过程中文本起草审核程序,严格控制文本质量。

1513如涉及律师事务所文本库调取样本,须按照程序向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同时与作者律师事先沟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除此之外,防止套用文本时出现泄漏其他客户的商业秘密情形的出现。

1514 拟定或修改法律文本时,应当注明文本的拟定或者修改时间,修改版次,以及修改人。在修改法律文本时,防止出现与承办律师或者律师团队之前修改的内容有矛盾或者冲突的现象。同时,如却有与之前修改版次有矛盾或者冲突的内容,应当对该部内容予以重点分析,统一承办律师内部意见。

1515 在拟定或者修改外文文本时,应当组织精通外语的律师或者专业人员介入,并认真审校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差异,避免语言意思出现歧义和重大差别的文本。

1516 最终文本形成时,应当专门另行装订成册并注明最终版本。同时,外商客户及对方签字的文本,有原件的须留存原件,没有原件的留存复印件,作为项目档案一部分备查。

1517 如客户要求或者律师聘用合同约定,需要律师办理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中涉及的政府审批、备案等手续时,应当事先与可能涉及的政府机构和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手续事宜。对于可能影响外商间接投资业务进展或者结果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早告知外商客户,避免出现最终政府审批不能通过的情形或者其他政府行为干预风险。

1518 对于后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文本修改或者重新签署等事宜,应当将该等可能情形提前告知外商客户,以便配合律师办理好政府手续。

1519 对业务办理后续涉及的款项支付和标的交割,应当对外商客户作出相应辅导,特别是涉及相关款项支付时的外汇管制及税务政策。

1520 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办理过程中,建议按照时间顺序,总结或者归纳律师的工作量,并分阶段要求外商客户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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