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工作流程参考(草案)续四
(2008-09-16 11:03:25)
标签:
律师协会操作指引外商投资杂谈 |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
第十六条
16-1 外商投资企业有意愿聘请中国律师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顾问时,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之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并按照法律服务服务市场价格收取法律顾问费用并开具相应律师专用发票。
16-2 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时,建议签订中、英文双语法律顾问合同。(示例:附件16-2)
16-3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在业务接洽之时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股东及国籍、企业治理结构、主要经营范围、经营基本流程等基本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便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类型客户,进行个性化的法律顾问服务。
16-4 除与一般国内企业相同或者类似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当根据外资企业的特点,针对外企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包括税务政策、劳动关系、外汇管理制度、海关法律制度等,对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予以专门的法律指导。
16-5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基层管理人员与外商投资者之间,中方与外商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文化背景差异和冲突,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当做好之间的协调工作,应当在恰当的场合和时机,协调好中方与外商之间的关系,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加剧中方与外商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
17-1 外商投资纠纷主要指外商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过程中,与中方投资者、商业合作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或者中国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各种争执和纠纷。
17-2 律师在处理上述纠纷中,如涉及诉讼程序的,按照诉讼程序办理。如涉及纠纷调解、谈判、协商或者诉前准备时,应当与外商签订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授权权限。
17-3 在代表外商与中方投资者或者商业合作者之间谈判,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认真核实纠纷背景并维护外商利益。
17-4 在代表外商处理经营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纠纷,应当注意对外商进行中国有关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辅导和指导,避免出现外商对中国法律误解情形的出现。
17-5 在代表外商处理与中国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时,应当事先了解该纠纷的起因,并认真核查事实,并熟悉了解相关的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化解其中的误解。同时,针对任何可能引起的外交纠纷,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政府外事部门,并邀请其共同参与协调,避免矛盾扩大。
第五章 办结归档
第十八条 律师办理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完毕后,应当将业务材料,包括聘用律师的程序材料、业务材料等进行单独归档处理,并确定档案号,随时备查。
第十九条 业务办理完毕时,应当进行工作总结,并出具书面办结报告。
第二十条 业务办理完毕时,建议向外商客户出示律师承办业务的各种反映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确认文件,并请其做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办理后,应当将业务办理情况质量进行分析,并向外商客户寄出质量监督意见卡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当注意维系客户关系,与外商客户保持联系,并定期向其寄发律师事务所刊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参考适用于宁波律师办理外商投资法律业务,由宁波市律师协会涉外及非诉讼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参考仅作为宁波律师办理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时参考指导。律师办理业务时仍须遵照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公约及惯例,并充分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保持政策信息畅通。
第二十五条 本参考经宁波市律师协会涉外及非诉讼专业委员会第__届第___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