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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工作流程参考(草案)续二

(2008-09-16 10:59:00)
标签:

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

杂谈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

141 律师承办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          企业设立材料的准备,包括外商营运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按照拟注册登记地政府审批或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同时,应当要求外商办妥经营住所的租赁合同,如果涉及生产型企业,需要取得土地等,另外需要单独就土地房产的取得事宜进行专门的法律服务支持。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求外商提供设立企业的英文全称和中文全称。注意企业名称中涉及的行业须与经营范围基本一致,防止名称与企业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情形,以避免海关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困难。

(三)          如果涉及生产型企业,须联系环境评估专业机构做好环评报告。

(四)          拟定企业章程、合营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从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机构领取相应的表格,包括设立企业申请表、董事监事委派函等资料。连同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者开业运营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报送外商企业审批机构审批,以获取外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五)          取得批准证书后,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供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六)          取得外商企业营业执照后,立即委托专门机构刻制公章,并准备与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进行后续登记事项,包括外汇登记、银行开户、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海关登记、统计登记、劳动登记等后续手续。期间,开立银行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后须按照要求由外商境外投资者进行外汇注资并委托会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142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主要涉及到与众多政府审批部门和登记备案部门手续流程,因此需要事先对宁波本地各行政区的外商企业审批和登记手续熟悉掌握,必要时须与各机构进行实时确认。同时,建议承办律师与当地招商局保持联系或开展合作,以便设立程序的便捷办理。

143 外商进行直接投资时,对其关注的招商优惠政策包括税务政策,必要时应当让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共同参与。同时,对贸易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需要及时掌握税务机关的制度,并按照条件提前对外商做好解释工作。

144 外商进行直接投资时,对其关注的国内外汇管制制度,应当对外汇管制的基本法规和制度予以了解,同时对外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贸易款项以及资本利润分配等关于现金流量等问题的落实,需要和外汇管理局保持沟通。

145 严格区分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国内代表处之间的法律概念。

146 在准备企业章程、合营合同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时,应当向外商客户及时沟通,并建议提供中、英双语文本,以供外商确认。同时向外商做好法律文本的解释工作,以便外商顺利理解法律文本内容,按照中国法律经营企业或者代表处。

147 对于外商出资不到位的情形,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同时外商客户,并告知外资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148 对“返程投资”等假外资现象,应当及时告知外商客户有关返程投资的法律管制和法律风险。同时,律师不应当成为该等类似现象的积极策划者。

149 律师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及时统计自己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并及时通报外商客户并做到书面确认。

1410 律师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对当地政府部门的办理时间作出准确预估,同时要求外商客户及时准备其在境内外所需的资料,包括经公证、认证的外商投资者的开业营运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取得证明、注册资本金准备、各项表格的填入以及法律文本的签署。在外商上述材料的准备过程中,律师应当及时与外商客户保持联系并确认上述资料准备是否准确、恰当和完备。

1411 在外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时,应当重视做好其与中方投资者或者合作者之间的沟通工作。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应违背执业道德和准则与中方投资者达成损害外商利益的各种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安排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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