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工作流程参考(草案)续一
(2008-09-16 10: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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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操作指引外商投资杂谈 |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
第三章 接受委托及聘任
第十条 接洽业务
10-1律师在与外商接洽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时,应当根据不同投资方式,准备相应资料和知识储备。
10-2接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律师应当尽量要求外商提供如下初步信息和资料,以便进入委托和聘用流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0-3 接洽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时,律师应当要求外商提供如下初步信息或资料,以便进入委托和聘用流程:
(一)
(二)
(三)
(四)
(五)
10-4 律师与外商或代表接洽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时,在从口头沟通途径了解对方信息的同时,应尽量获得书面材料以备初步分析。
10-5 律师与外商或代表接洽外商投资业务时,可以对律师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概况进行介绍。在律师向外商介绍外商投资业务的承办经验时,应当审慎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披露已承办业务涉及到的客户具体信息。
10-6律师与外商或代表接洽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时,可以就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进行简要介绍,但涉及国家或地方政府尚未公布的各类规划以及可能出台政策,律师发表观点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于外商要求提供上述未公布的信息材料时,应当予以婉拒。
10-7 律师与外商或代表接洽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时,应当对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政策,特别是税收制度、劳动法律制度、海关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部门制订的各类相关制度,应当提前进行相应知识储备。
第十一条 报价
11-1 根据与外商的实际接洽结果,按照外商要求,律师正式提供报价。报价可以口头,也可采取书面清单(示例:附件11-1)。最终价格确定以律师聘用合同为准。
11-2 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报价,由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以及相关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参考依据,结合工作量、工作效果、律师的经验、资历、能力及品牌认可度,并遵循国际惯例进行报价和收费。
11-3 报价可以采取按工作时间收费、按工作结果确定收费、一次性报价等多种报价方式。
11-4 报价应当参照宁波市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平均水平,避免出现律师报价的歧高歧低,造成该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以及行业损害。
11-5 报价建议参照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域的官方流通货币或者美元、欧元进行报价。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及收费
12-1 在与外商接洽和报价后,外商明确表示接受报价并愿意聘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承办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时,律师事务所与外商应当正式签订《律师聘用合同》。
12-2 《律师聘用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提供,一般使用中、英双语版本。应客户要求,可以单独使用英文版本或者以英文版本为最终解释。如律师熟悉掌握其他语言,可以同时使用该语言,但仍建议以英文版本为主。
12-3 律师承办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时,应当就委托事项、费用及报酬、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密、法律适用、诉讼或仲裁管辖等。(示例:附件12-3)
12-4 律师承办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建议将法律业务办理流程告知外商客户或者代表,以及预计所需时间。同时应当做好时间表,并严格按照时间表推进非诉讼法律工作。(流程示例:12-4)
12-5 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权限应当与聘用合同的委托事项一致,且在列明授权委托的权限时,如外商客户无反对意见,尽可能将委托权限范围扩大,以满足紧急情况所需。
12-6 签订聘用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外商客户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并按照中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正规的律师服务发票。如客户要求按照其本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向其出具帐单或者其他形式的单位自制发票,应当在出具该类帐单或者单位自制发票的同时,另行开具税务发票留存档案。同时,国内的税务发票金额与对客户出具的帐单或其他形式的单位自制发票金额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业务登记
13-1 签订律师聘用合同后,应当将外商投资法律业务的承办信息及时登记入档,并取得项目号。
13-2 外商投资法律业务登记材料,应当参照非诉讼项目登记程序,应当包括卷宗、项目受理终结报告表、委托须知、客户基本情况表、合同、委托书、函件、工作记录、材料清单等。(示例:附件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