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工作流程参考(草案)
(2008-09-16 10:53:14)
标签:
律师协会工作流程参考外商投资杂谈 |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
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工作流程参考(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界定
第三章接受委托及聘任
第四章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办结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宁波律师从事外商投资法律业务,规范律师办理外商投资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订本参考。
第二条律师承办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循国家外交政策及公共秩序原则,并依据国际公约、惯例及习惯,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维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律师承办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应当依据当事人委托,诚实守信,审慎及积极的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应当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保持应有的敏感,避免在与境外当事人的交往中泄漏国家秘密的事件发生。同时,律师还应当对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尽到保密义务。
第五条律师承办外商投资法律业务,不应有任何损毁国家名誉和利益的行为,同时对他国的法律制度以及风俗习惯等予以尊重。
第六条律师办理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应当尊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在任何公共场合、传媒或者当事人交流场合,有任何贬损、诋毁、损害涉外律师同行的言论。
第二章业务界定
第七条本《参考》所指外商投资法律业务,特指中国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接受中国大陆境外的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业及其他法律实体,以下统称为“外商”)的委托,按照外商委托授权权限,就外商在中国境内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为外商提供与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有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八条上述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及政策咨询指导、参与策划投资方案、代理寻求投资机会及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或函件、拟定有关法律文本、参与商务及法务谈判、代为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政府审批、备案等程序事宜、提供日常外商企业或项目法律顾问服务、代理外商采取非诉讼措施参与解决外商投资纠纷等。
第九条外商投资法律业务按照外商投资方式,分为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和外商间接投资法律业务。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业务,特指外商以现汇形式或者其他作价出资方式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以及设立驻中国大陆境内代表处,律师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为外商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包括法律及当地外商投资政策咨询和指导,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政府审批、登记程序等。
而外商间接投资业务,特指外商收购境内各类企业实体的股权、证券、资产等,进而在该收购基础上实现投资目的,律师在外商间接投资过程中为外商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包括对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拟定法律文本、参与商务法务谈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