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知法守法的表率·读《给教师的60条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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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需要规则,社会生活也是如此,法律就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件一个个出台,这给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将一个自然人培养成社会人,教师必然要给受教育者介绍这些社会的基本规则,让学生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表率。而要做到这一点,教师自己首先就要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但现实的情况是:除非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一般的教师都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条文相对而言是严谨的、枯燥的,读起来确实很难引发人们的兴趣。雷思明撰写的《给教师的60条法律建议》一书,通过100多个具体、生动的案例,从日常教学、学生权利维护、校园安全、教师职业保护等四个方面,比较全面地归纳了与学校教育相关的各种法律条文,从法理角度对案例进行了剖析,并给出了用好相关法律的策略和建议。
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规则,法律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得以施行。第一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每一个人和社会团体,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安排、调整自己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第二是依靠行政机关以及公职人员执行法律。教师既是法律的自觉遵守着,也是《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的执行者。第三是依靠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在有人违法的时候,由司法机关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裁违法者,修补被破坏的社会规则,平衡被破坏的社会利益关系,并教育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
要让法律这社会中得到很好的施行,学校教育要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
每个学校都有专门的法制课程,很多教师也注意到了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我们还坚持每年在全区中小学生之间开展“新沪杯”法律知识竞赛……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着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案件,教师要做一个有心人,注意收集典型的法制案件,作为法制教育的好素材。了解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制案例,旁听一次法庭庭审,亲自参加一次法制行动,都有可能给学生带来心灵的震撼,从而改变他们的认知和态度。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一年,学校作为普法的主要阵地,要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加强法制教育,要求全体教职员工要以身作则,成为知法守法的榜样。在学校教育中,教职员工最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偏差:其一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比如说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健康权;讽刺挖苦学生,甚至侮辱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违背学生意愿张榜处分学生、张贴学生的成绩及其他个人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不让犯错误的学生上课,不让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考试等,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其二是教师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学生、家长或者其他人的行为侵害时,却一味地忍让与迁就。无原则的忍让和迁就并不能让学生及其家长弃恶从善,相反它只能传递出一种错误的信息:他人的权利是可以被践踏的,无须为此承担责任。这两种偏差都是法制教育的大敌,如果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在学校里开展法制教育就失去了意义。
二、要突出重点宣传法律
随着多年普法教育的开展,很多学校和教师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一些常见的违法现象得到了遏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的知法守法做的还不够,需要通过更进一步的学习,来提升法制的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
比如说:对学生隐私权的尊重。隐私权包括三个范畴,简单地说,就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传播;个人空间不被非法打扰;个人活动不被非法干涉。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教师和学校的普遍重视,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在校园内屡屡发生。比如说教师将打有分数的试卷让学生帮助发放给同学、在班级里宣读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在学校内张贴学生的成绩和排名、未征得学生的同意翻看日记、在办公室里和其他同事议论学生的家庭情况、公开讨论或者公布学生的个人健康信息……个人隐私被他人侵犯,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还会让他们走向极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学校和教师要在这方面加强学习。
比如说:对学生服饰的强制要求。学校为了便于管理,通常都会对学生的着装、发式、佩戴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上学必须穿校服、男孩子不留长发女孩子不允许烫发、不准带手机进学校、不准佩戴各种首饰等等。发现学生有染发、穿耳、着奇装异服等行为,学校就会以与规章制度相违背为由,勒令学生必须立即纠正,才能进入校园。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生的上述行为并不违法,也不会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也不会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不宜采用强制的方式来达到教育和管理的目的,否则会构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伤害。
比如说:学校校规的制定。典型的校规,其条款内容通常包含两部分: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行为模式部分规定学生应该做什么,被禁止做什么;后果模式部分则规定学生因此可获得的奖励或者处罚。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校规的制定有一条不能突破的底线——法律。校规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它需要与法律接轨,体现法治精神。但在很多学校的校规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和申诉权、平等权等的条款时有发生。学校应通过对法律的学习,进一步梳理现有的校规,使它更好地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服务。
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要更加增强维权意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学生、教师、还是学校,都要认真学习法律,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要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在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差错,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自我辩护和寻求救济的机会,这有利于缓解学生和教师、学校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助于培养师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水平。要正确处理学生的申诉,学校要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有书面的具体规定,详细介绍申诉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受理机构、学校处理申诉的相关程序和申诉结果的送达方式等,要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力争让学生心服口服,让申诉成为对学生再教育的重要契机。
教师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权。法律赋予了教师相关的权利,教师平时要对此进行学习,切不可出了问题之后一时愤怒采取非法手段去讨“说法”,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会再次伤害到自己。几种常见的教师权益救济途径是:第一,教师申诉。教师感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逐级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第二,仲裁。如果教师与学校之间因为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了纠纷,或者出现人事纠纷,教师可以向当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三,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第四,诉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教师在其他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学校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最近这些年来,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频繁,学校似乎成了一个“弱势群体”,频频在司法的判决中受伤。这一方面是因为学校和教师的法制观念不够强,在教育教学的实践中,经常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了过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学校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一些做法听起来是合理的,但缺乏举证,在法庭上得到了不利于自己的判罚。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在出现侵权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责任的归属。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非监护人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发生了过失,才要担起应有的责任来。
四、要切实肩负安全责任
校园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学校不能因为自己不是监护人,就疏忽了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教师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组织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全面履行安全保护责任,尽力避免发生学生的安全事故。
一方面是要加强对校园场地、设施、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检查。很多群体性重大伤亡事件的背后,都是因为学校在这方面的失职所致,这方面的教训实在太多。
其次是要加强对群体性活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演练和排摸。2010年的元旦,我和胡蕴琪学生艺术团的几十位学员在美国加州帕萨迪纳参加玫瑰花车游行,宣传世博会。在正式演出的前一天,我们特意带领所有成员将游行的道路走了一遍,对几个下坡处滑轮演员的队形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既要确保学生不会因为惯性冲下去受伤,又要体现舞蹈的节奏。正是因为前期工作做了如此精心的准备,才有了正式演出那天的满堂彩。说心里话,演出那天,我一直将心提在嗓子眼上,最担心的就是学生在两个多小时的轮滑游行中摔倒,出现安全事故。
三是要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让学生明白出了安全事故的时候,如何自救和救人。南方地区水资源丰富,同时也带来了学生溺水的安全隐患。孩子因溺水被救上来之后,救人的如果不是及时将人倒置,把呛的水排出来,而是抱着他打车拼命往医院里赶,就会导致溺水者窒息而死,倒置更大的悲剧。这些都是可以通过教育而避免的。
《给教师的60条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