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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亥时“指导” 侯宁无话可说!

(2008-04-20 21:46:33)
标签:

证监会

侯宁

大小非解禁

大宗交易

杂谈

分类: 股市纵横
20号晚间,证监会突然召开发布会,据说“有重大消息发布”。其后我们知道发布的是一个针对大小非解禁限制的“指导意见”,内容如下所述。对此,有几个网站财经频道想让笔者点评一下。但我今日在外做电视和接受报刊等采访一天,备受镁光灯“烘烤”和堵车之累,实在疲惫,所以暂时无话可说。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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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讯:证监会提规制大宗交易。证监会称,超过总股本1%的股份出售就要上大宗交易平台。

    证监会正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姚刚副主席发布对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大宗集中的股份的转让出售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未来一个月内,卖出超过百分之一现售股份要到大宗交易平台转让。《意见》对大宗集中的股份转让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包括,大宗交易的价格,应该前一天的涨停和跌停板价格之间确定。 《意见》4月21日生效.

    据消息称最新的指导意见规定,股改限售股、新老划断前IPO锁定股,到解禁期后,只要在一个月内想减持占总股本百分之一的股份,都要去大宗交易平台。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时间:2008年04月20日】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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