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部分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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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校车相关标准电动车强制性规范杂谈 |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将于2012年9月开始实施,目前媒体集中在电动车的属性上,而此标准在其他方面也有较大变动,或对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带来影响。
1、前言部分首先对附录A《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B《典型车型车身反光表示粘贴示例及要求》进行了说明,为推荐性规范,非强制。而其他章节均为强制性规范。
2、引言中注明叉车不属于道路车辆,意外着叉车造成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生产事故处理。
3、适用条件,不包括封闭道路作业的轮式车及有轨车。
4、轻便摩托车:驱动方式不限,速度不大于50km,摩托车除外含有车速小于20km,具有人力骑行功能。因此车速大于20km的电动车或没有人力骑行功能的电动车将被认定为摩托车,应持E证,否则属于无证驾驶。
5、在4.16.2中明确指出对于有气囊的说明书要载明气囊展开的条件和情形。以前此类纠纷多见,在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未能打开,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厂家要求赔偿,但相关标准多为车家事后说明,显示公平。
6、在6.9中明确校车要有转向助力,没有的可以认定为不合格。这在校车量刑上可能会作为一个条件。同样在7.2.11规定校车必须有防抱死。12.1.3要求校车每个座位都有安全带。
7、过渡期要求 15条规定了相关标准在过渡期的时间,并不是9月1日后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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