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的赔偿顺序
(2011-05-16 23: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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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交强险纠纷 |
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是否应该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各地法院判决仍然不一,目前汕头龙湖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对此进行了创新。
案情介绍:甲驾驶的汽车与乙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自行车上的丙相碰,造成丙受伤。甲汽车投保交强险,承保公司A保险公司,乙摩托车未投保。交警认定甲、乙负同等责任。丙损失合计医疗费4万,护理费2万,误工费3万,共9万。法院认为A公司在交强险内先承担医疗费1万,误工3万、护理2万。乙作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应首先按照交强险标准赔偿剩下的医疗费1万。剩余医疗费2万元按照同等责任由甲、乙平分。即A保险公司赔偿6万,乙赔偿2万,甲赔偿1万。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提出按《交强险互碰处理规则》是内部规定,不予认可。
评析:《交强险互碰规则》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颁发,对多车投保交强险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以及对未投保交强险视为投保交强险进行分摊。《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未投保车辆视为投保车辆在多数法院已达成共识。但多车互碰如何计算,法院未参照互碰规则。此案中,法院的观点是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剩下的再由视为交强险的一方赔偿。因本案保险公司已赔足死亡伤残部分,则乙无需赔偿或进行分摊死亡伤残部分。尽管此举可能有失公允,但法律并未明确,也在法院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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