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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车辆追回后的问题

(2011-05-13 23:45:41)
标签:

杂谈

分类: 保险代位求偿权

现有盗抢险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从保险条款理解,车辆追回的是否归还的选择权在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无权选择。

 

而在办理赔款时,被保险人一般都要签订保险权益转让书。

“立书人同意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贵公司,并授权贵公司得以立书人名义或贵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立书人保证随时为贵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提供充分协助。”

该权益转让本质上是债权的转让,不是物权转让,保险公司不当然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盗抢险的赔偿一般按80%,加上一些易盗车型保险公司限制保额承保,因此被保险人取得赔款一般要小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例如:车辆实际价值10万,保险公司赔付8万。如在车辆找回后,被保险人拒绝收回,而保险公司经过拍卖,车辆拍卖9万元,拍卖费用5000元。

第一种看法是保险公司取得所有拍卖款项,减去拍卖费用,保险公司净赚5000元。

第二种看法是保险公司只能取回支付赔款的8万元,扣除拍卖费用5000元,将5000元返还被保险人。

第三种看法是保险公司取回支付赔款的8万元,将1万元返还被保险人,拍卖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第一种看法类似于海上保险的委付,但委付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车辆保险并不适用。也与转移转让书不符。

第二、三种看法都是将权益转让视为代位追偿权。根据代位追偿的理论,只限于支付的保险金,不包括其他理赔费用。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看法合理。

以上理论同样适用于车辆未追回,但盗抢案件侦破后,保险公司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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