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入刑后的交强险赔偿
(2011-05-28 11:06:57)
标签:
杂谈 |
分类: 交强险纠纷 |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后,醉酒入刑,一些人又开始鼓吹保险公司可以依次拒赔,如http://www.sinoins.com/news/101214/59101.html“有业内人士认为:“醉驾入刑”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将醉驾的法律性质升格为犯罪行为,并大大加强了对其处罚力度。保险公司不会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犯罪行为埋单,“醉驾入刑”后被认定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明确对此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
一、以犯罪作为免责。
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肇事罪都是犯罪,有的驾驶员并无其他恶劣情形,因为有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过去赔,现在也要赔,过失行为造成的犯罪,交强险依然要赔偿,不存在为犯罪行为买单的说法。
二、故意制造事故。
以醉酒推定为故意制造故意事故的说法非常勉强。故意制造事故仅限于保险诈骗或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进行伤害他人。即使认定为故意制造事故,根据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保险公司仍然要对除财产损失外承担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对醉酒入刑的说法不成立,最多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获得对肇事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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