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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女子追讨前夫138万被认定为嫖资:失足女成受益人?

(2025-08-15 11:41:07)
标签:

失足女

嫖资

夫妻共同财产

治安处罚

没收

分类: 法律

一、案件核心:离婚后追讨“赠与款”,终审揭露卖淫嫖娼实质

 

吉林省吉林市高女士离婚后,发现前夫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女子樊某转账138.4万元,遂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樊某返还。一审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樊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樊某返还111.8万元。樊某上诉称双方并非情人关系,是有偿性行为,转账是给失足女服务费。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138万元大部分为嫖资,将违法线索移交警方是,转账行为超过6个月治安处罚期限,引发“嫖资能否没收”的争议。

 

二、法律程序冲突:治安处罚时效与民事诉讼期限的错位

 

本案核心矛盾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时效规则存在冲突,导致嫖资处置陷入法律真空。

 

1. 治安处罚的6个月时效限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案中,王先生与樊某的卖淫嫖娼行为若发生在起诉前6个月外,警方即使收到法院移送的线索,也无法对二人进行治安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更无法直接没收嫖资。

 

2. 民事诉讼的时效与程序推进

 

  • 诉讼时效:高女士起诉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不受治安处罚时效限制;

 

  • 程序期限:一审通常6个月内审结,二审3个月内审结。即使案件快速推进,从发现转账到二审终结也可能超过6个月,导致治安处罚时效届满。

 

结果:二审法院虽认定嫖资性质,但因治安处罚时效已过,警方无法启动没收程序,嫖资可能实际由樊某保留。

 

三、嫖资处置的法律困境:没收权与时效的冲突

 

本案引发对“嫖资能否因超过治安处罚时效而免于没收”的讨论,需从法律性质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分析。

 

1. 嫖资的法律定性:违法所得的没收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关键点: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理论上应被追缴上缴国库。但追缴的前提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而处罚又受6个月时效限制。

 

2. 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没收权是否存续?

 

  • 主流观点:治安处罚时效届满后,公安机关丧失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连带丧失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权。即使查明嫖资性质,也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没收;

 

  • 例外可能:若嫖资涉及刑事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可由刑事程序追缴,但本案仅涉及行政违法,不适用。

 

结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因超过6个月时效,警方无法对嫖资进行没收,138万元可能实际归樊某所有。

 

四、民事救济的局限性:夫妻共同财产权能否突破嫖资性质?

 

高女士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追回部分款项?需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权与嫖资性质的冲突。

 

1. 一审逻辑: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赠与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经高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樊某,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赠与行为无效,樊某应返还。

 

漏洞:若转账性质为嫖资,则不属于“赠与”,而是“消费支出”,一审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2. 二审修正:卖淫嫖娼关系下的消费性质

 

二审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樊某为卖淫嫖娼关系,转账大部分为嫖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关键点:卖淫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嫖资支付属于“自然债务”(即法律不保护但也不禁止的债务),高女士无法以“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

 

例外:若能证明部分转账超出嫖资范围(如赠与礼物、红包),可能仍可主张返还,但本案中二审未支持。

 

五、社会反思与法律改进建议:填补嫖资处置的制度空白

 

本案暴露出法律在嫖资处置上的漏洞,需从三方面完善:

 

1. 延长治安处罚时效或设置例外情形

 

  • 立法建议:对涉及重大财产利益的违法行为(如巨额嫖资),可适当延长处罚时效;但是,如果对超过6个月时效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将增加行政执法成本,造成执法机构趋利执法。

 

  • 实践难点:需平衡“及时惩处”与“法律确定性”原则,避免时效制度形同虚设。

 

2. 明确嫖资在民事诉讼中的处理规则

 

  • 司法解释:可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若查明一方转账为嫖资,另一方虽不能直接主张返还,但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

 

  • 理论依据:嫖资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3. 加强部门协作与证据固定

 

  • 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时,应同步固定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违法所得流失;

 

  • 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时,可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尽量在时效内完成处罚。

 

六、结语:法律程序刚性下的个案遗憾与制度完善空间

 

吉林138万嫖资案以二审法院移交线索、但因时效无法没收告终,暴露出治安处罚时效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它提醒我们:法律程序的刚性需与实质正义平衡,在惩治违法行为与保护财产权之间寻找更精细的规则。未来,或需通过立法修订或司法解释,优先保护夫妻关系期间守法者权益让失足女返还不当得利,避免“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受损”的尴尬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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