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主动拒绝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仍被拘留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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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行政拘留大学生行政复议谈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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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对只谈价格没有发生关系便被认定为嫖娼而治安处罚存在争议。实践中公安机关把一些人与卖淫女谈妥价格,或者在处所等待嫖娼的时间称为等待嫖娼,这段时间被执法机构查处给予治安处罚很多人觉得有点冤,什么都没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没有形成,处罚有点过头了。刑事犯罪过程中,预备犯,或者中止犯都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为何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中,只谈价格不发生关系,或者在发生关系之前自动终止或者意外中止,公安机关还要进行行政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应当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两个人之间只要就临时发生关系支付金钱、财物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行为人本人以外原因没有发生关系,就属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本人以外的原因应该是被人发现、干扰或者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但是,如果是本人主动停止发生关系,就不属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河南南召县的00后男子怎么也想不到,因为一时冲动禁不起诱惑与卖淫女谈妥价格,见面后发现女子不漂亮,拒绝与女子发生男女关系,最终仍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卖淫嫖娼行政拘留5日。此后,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理由是嫖娼。翟先生不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7月14日,南召县政府维持原决定。翟先生是一名大四学生,因为行政拘留,学校作出处罚,延迟他一年毕业。
2022年11月16日,在校大学生翟先生在陌陌上认识一名女子,加微信后得知她是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双方以400元谈好价格,见面后,翟先生以没看上女子为由,拒绝跟她发生关系。翟先生给了对方100元作为路费,让女子离开了。
2023年2月12日,当地派出所抓到的卖淫女,供出了与翟先生的交往经历。派出所通知翟先生接受调查,此后翟先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翟先生称:“我认为我不属于嫖娼,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而且我是主动拒绝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在主观意志上是拒绝的。”当地警方坚持认为,依法处罚,如果翟先生不服可以行政诉讼。
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地方执法机构对行为人就卖淫嫖娼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统一地认定为嫖娼行为过于武断了。嫖娼过程中男女一方主动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属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被执法机构查获或者被人干扰造成停止不同,《行政处罚法》第33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男人与失足女谈交易价格就认定为嫖娼违法行为明显存在过早执法问题。在互联网情况下, 一些人与卖淫女通过社交媒体谈价格并不意味着要进行相关的交易。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流比较普遍,而一些失足女也时常地通过社交平台向男人们发出诱惑信息,一些人出于好奇心与失足女交流价格等问题也是比较常见,不能说与卖淫女交流的价格就认定为准备或者必然要发生关系。不等不说现在的网络招嫖信息很离谱,明目张胆的发送信息,打电话,加好友等,因此以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作为判断卖淫嫖娼的依据是不科学的。
因此,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的,或者说当事人主动停止发生两性关系的,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不予处罚。对于行为人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发生两性关系,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造,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翟先生在与卖淫女见面后,发现卖淫女与照片出入较大,或者考虑到嫖娼违法后果,主动拒绝发生关系,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地行政拘留处罚太重了。当然,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需要作出调整,否则,类似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将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