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村民修桥做好事被判寻衅滋事罪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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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村民修桥收费寻衅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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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民河上修桥收费被判刑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人们疑问做好事被判刑很不公平?日前,吉林白城中院发布公告称,对该村民的申诉,已于上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是修桥的组织者,参与修桥以及收费的人员主要是他的家人。网民在讨论黄德义修桥便民被判刑不公平的同时,必须注意到私自修桥拦路收费是违法行为。收费公路和桥梁都是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行经营的,黄德义显然没有经过审批收费。
事发地在一条河,河流对岸是几个村子,如果不过河回家,村民和附近村子的居民要绕行几十公里才能到河对岸回家。黄德义的家在洮儿河沿岸。2014年,黄德义和亲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修好桥后,黄德义开始向过河村民收费,1元-10元不等。当地官方的最新回应表明,并不是所有村民自愿交过桥费的,一些村民举报黄德义的收费行为,才有了黄德义被当地水利执法机构处罚的情形。
2015年、2016年、2017年,根据一些村民举报,当地水利部门以非法建桥为由,对黄德义非法建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黄德义每年缴纳一万元罚款,但并没有按照执法机构要求拆除私自建造的桥。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当地官方最新回应是,依据《水法》规定,在河道上修建桥梁设施要经过水利主管部门审批,黄德义未经审批私自建桥违法,2015年开始每次罚款1万元责令拆除,但是黄德义没有拆除,或者拆除后又搭建,2016年、2017年连续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并不是黄德义所说的罚款1万元放任其收费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洮南市法院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收费总计52950元,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虽然说黄德义修浮桥和固定桥方便了村民通行,向过往村民收取过桥费合情合理,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行为。不是说人人都能够修路、修桥然后收费经营的。众所周知,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都是为了公众通行而建造,但是,这些都是交通基础设施,必须经过专门的机构行政许可,然后建造,就连最后的收费经营都是要经过主管机构行政许可的。不是说某个人出钱修路,然后就可以收费了。或者说村民在村口栏杆拦截过往车辆和行人,要想从村里通行必须缴费。这种行为肯定是山大王行径,属于违法行为。至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看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
《公路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网民简单地以黄德义修桥方便了村民通行,是做好事来评判其不构成犯罪显然是过于肤浅。如果说纯粹做好事就不应当收费。法院认定其2014年到2018年收费52950元,虽然说与其建桥成本相去甚远,但是如果不是行政机构制止,黄德义一直收费下去,10年、20年以后能收多少钱?黄德义的子孙后代指着这座桥一直收费下去会怎样?假如,再出来几个王德义、李德义也在河上修桥收费怎么办?所以说黄德义擅自修桥收费肯定是违法的。
但是黄德义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需要讨论的,黄德义向过往村民收取费用,很多村民是自愿支付的,不存在强行索取的问题,也没有破坏社会秩序。不同观点认为,表面上村民自愿缴费过河,但是如果不缴费就无法过河,村民是不得不自愿缴费过河,这实际上是间接地强制收费。根据《公路法》规定,从事道路桥梁收费经营需要取得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黄德义没有取得主管机构批准擅自经营收费桥梁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是非法经营罪。
有人说,黄德义花钱修桥投入成本巨大,向行人收取一点通行费合情合理,大家都自愿缴纳没有受害者呀?很多违法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但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管理制度。如果说放任黄德义私自修桥收费不管,就会产生辐射效应,其他社会方面出现效仿,国家在公共基础社会方面的建设经营专有权就会散落民间。或者说会破坏公共基础设施国家专有经营的局面。
一些人说善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黄德义修桥方便村民出行是善举不构成犯罪。这是放大了修桥对村民出行的作用,而忽略了个人私自拦路收费或者拦桥收费的危害性。当地官方的说法过桥并不是当地居民每天必需,只是当地村民进城时需要经过。允许个人私自修桥、修路收费的危害性在于一旦全国其他地方效仿,将出现到处是个人收费站点的情况。收费公路被人们诟病就是因为授权让一些企业建造公路,企业收费站设立过于密集增加了交通出行成本。绝不能让收费公路遍地开花的情况,在城乡居民道路、桥梁上上演。城乡道路、桥梁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理应由公共财政负担,不能放任个人在城乡道路上收费。
这件事和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刑期有些类似,就是普通民众感觉不合情理不公平。但是,民众没有想到如果人人都修桥修路收费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在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水资源丰富地区,如果大量出现一些个修桥修路收费的情况怎么说?谁投资谁就有权收费?这样肯定是不行的,会引发一些人为了争夺修路收费权而冲突。不能因为黄德义在河上修桥方便了村民通行,收费合情合理,而忽略了其擅自经营收费桥梁的违法性。
因为黄德义寻衅滋事罪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是黄德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如何纠正这个不正确的判决呢?这考验司法机关的智慧。从证据上说,这个案件中可能没有从非法经营罪角度调查取证,现有案卷中指控黄德义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应该是不充分的。案件再审,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可以宣告黄德义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