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含激素造成400亩棉花减产,厂商称农户责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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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种地锄草是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现在农民种地很多时候用农药除草。但是,很多农民并不清楚除草剂的正确使用方式,错误使用除草剂有时候除草效果不好,还有可能伤害农作物。同时,农药的质量也很关键,除草剂质量如果有瑕疵也能造成农作物减产。在农业规模化种植情况下,使用除草剂除草也是常见的方式。草甘膦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除草剂。
新疆博乐市70后男子承包种植了400亩棉花,从当地农资经销部购买了114瓶草甘膦除草剂,花费1.1万元。男子用草甘膦除草后棉花出现大面积减产,经过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委托鉴定,认为该草甘膦不适合种植棉花使用,由此造成男子400亩棉花损失43万元。男子起诉要求草甘膦厂家赔偿损失和鉴定费,法院最终判决厂家承担70%的责任,赔偿30万元。男子使用不当承担30%的责任。草甘膦为何造成棉花减产?既然是农药的问题,为何农户要承担30%责任?
2021年6月6日,新疆博乐市70后男子吕某某在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金某某农资经销部购买41%草甘膦异丙胺盐114壶,单价100元,总价为11,400元,该草甘膦生产商为上海某江公司。草甘膦异丙胺盐及CC牌草甘膦异丙胺盐,产品性能为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草甘膦含量30%)低毒灭生性除草剂,对一年生、多年生的恶性旱地常见的多种杂草有防效。作物范围为柑橘园,防治对象为杂草。吕某某在400亩棉花地使用后,造成棉花异常生长,大幅度减产。
2021年7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出具《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 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单加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金某某农资店公章。此后,农业农村局授权委托新疆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封存样品 “CC”“ZF”牌草甘膦异丙胺盐,使用后棉田出现叶片畸形呈“鸡爪”状,成铃少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2021年9月16日,新疆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CC”“ZF”牌草甘膦异丙胺盐,使用后棉田出现叶片畸形呈“鸡爪”状,成铃少的原因与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CC”“ZF”牌草甘膦异丙胺盐溶液中均含有“2,4-D”和“二甲四氯”均属于苯氧羧酸类激素型除草剂,棉花对该类除草剂极其敏感,受其药害后影响棉花正常的光合作用和生长生育进程,导致棉花产量和品质下降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梁某受药害面积66.6亩,损失金额75,557.3元;靳某某受药害面积330.4亩,损失金额357,652.3元;王某某受药害面积298.4亩,损失金额323,012.9元;蒋某某受药害面积457.9亩,损失金额495,668.9元;吕某某受药害面积399.7亩,损失金额432,668.4元,吕某某支付其损失的鉴定费14,057元。
吕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江公司向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432,668.40元,承担鉴定费14,057元。
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作出2份《检测报告》,对上海某江公司委托检测的由其生产的批号为2021051325及2021051326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中是否含有2,4-D及二甲四氯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受检样品经液-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未检出2,4-D及二甲四氯。2022年1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上海市农资产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其中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净含量不合格。
法院认为,涉案的CC牌及ZF牌“草甘膦异丙铵盐”除草剂是上海某江公司生产。上海某江公司未能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无法证实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CC牌及ZF牌“草甘膦异丙铵盐”为合法生产的合格产品。
判断案涉CC牌及ZF牌“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最为直接的证据应该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吕某某提供了新疆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上海某江公司辩称其生产的农药符合质量标准,并提供了检测报告,但吕某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送检样品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封存,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某江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无法证实其检测样品与吕某某使用的为同一批次,对此认为吕某某提供的鉴定报告证明力大于上海某江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对吕某某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农药存在隐形成分,不符合标签标注规定,亦未能提供该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且该隐形成分导致吕某某种植的棉花减产,对上海某江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上海某江公司作为农药生产商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消费者即吕某某在购买农药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标签中明确标注为使用范围为柑橘园,吕某某仍将该农药喷洒在棉田中,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上海某江公司未对吕某某尽到告知和提醒注意义务,对售出的农药造成吕某某棉花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酌定上海某江公司承担损失的70%责任,吕某某承担损失的30%责任。法院判决,上海某江公司赔偿吕某某损失302,867.88元,支付吕某某鉴定费9,839.9元。
上海某江公司坚持主张吕某某提交的技术鉴定意见不靠谱,不能确定是其公司的产品,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吕某某诉讼请求。吕某某提供金某某农资经销部的收据,没有提交销售发票以及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吕某某与金某某农资经销部之间买卖关系,更难以证实吕某某购买的涉案草甘膦系上海某江公司所生产。第五师农业农村局抽样的样品,与新疆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的样品不一致,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吕某某擅自将使用范围为柑橘园的草甘膦用于棉田除草,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自行承担,与上海某江公司无关。
吕某某辩称,我使用的是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草甘膦事实清楚,吕某某地里出现药害反应后,农资店也通过微信给上海某江公司的薛某报了吕某某受药害的情况,之后提供给吕某某解药。多家检测机构检测出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草甘膦含有2,4-D和二甲四氯隐性成分,该隐性成分是导致棉花呈现药害反应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吕某某使用该除草剂后,其种植的棉花叶片出现畸形,经过检测后证实除草剂中含有2,4-D及二甲四氯成分,致棉花叶片出现畸形。上海某江公司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该质量问题导致吕某某的棉花减产,上海某江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吕某某提供送检的样品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出具《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并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技术推广站委托新疆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棉花成铃少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上述检验及鉴定并不存在违法之处,上海某江公司认为检验及鉴定结果不能作为依据使用,需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定上海某江公司承担70%损失责任,吕某某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2023年4月3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上海某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农药的质量安全和正确使用方法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或者生死存亡。这起事故原因是两方面的,一方面该类型的草甘膦中含有激素成分,不合适棉花生产,棉花使用后不会开花结果或者很少开花结果,当然,事故发生后,吕某某及时向农资经销部反映取得解药,挽救了一下,最终使棉花减产。厂家的说法是该草甘膦适用范围是柑橘园,也就是在经济林地可以使用。树木与棉花是不同的种类,耐药性更强。
上海某江公司的草甘膦并非完全是不合格产品,而是不适合棉花、小麦、玉米等农作物使用,如果是用在柑橘园还是可以的。既然不合适在一般粮食作物地里使用,为何厂商事先没有声明,或者不禁止在新疆销售呢?新疆是不种植柑橘的。虽然说草甘膦的外包装上注明了建议在柑橘园使用,但是,在不种柑橘的新疆销售草甘膦让销售者和农户怎么想?而且包装上是建议柑橘园使用,并没有绝对禁止在粮食作物情况下使用。所以,法院认定上海某江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客观上,某江公司的草甘膦造成了数千亩粮食作物的减产损害事实,在吕某某起诉之前,新疆尉犁县某农业合作社因为使用某江公司草甘膦造成5千多亩农作物减产,某江公司赔偿55万元。某江公司应当清楚其生产的草甘膦中含有激素,对粮食作物有害。所以,某江公司以吕某某提供的技术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不能证明是其公司产品的辩解就是推卸责任的说辞。
草甘膦是低毒性农药,但也是化学产品,质量马虎不得,看似除草良药,使用不当就成了粮食作物的有害毒药。既然草甘膦外包装上写明了建议柑橘园使用,农户也应当谨慎在棉花地和粮食作物中使用,就是尝试也是小范围试用,否则造成农作物损害农户过错责任少不了。农业生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不是随便说说,农药化肥,种子等的使用都蕴含科学技术,这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