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索赔39万元劳动赔偿金,公司称违规兼职办企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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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兼职或者创业被公司辞退能否要求赔偿呢?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允许员工兼职或者同时开公司经营的,一个人分身乏术,不可能同时在两家企业上班。车间工人和工地施工人员也无法同时在其他企业就职。但是,企业的销售人员、技术人员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可能同时在其他企业就职、自己开公司经营。有些企业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员工同时在其他企业就职或者自己开公司从事同业经营,否则企业有权利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沈阳市和平区一女子早年与上海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女子从事该公司在沈阳的销售活动,期间还担任沈阳公司的销售组负责人。但是,该女子在上海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参与创办两家公司从事装饰材料销售活动。上海公司发现后,解除了与女子的劳动合同。女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元,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很多人不理解女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底气从哪里来?
2002年12月,辽宁沈阳市和平区女子孔某某一直从事市场营销活动,与上海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经营部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活动。2013年9月30日,孔某某与上海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上海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经营部的工作年限予以合并累计,孔某某担任销售组长职务。孔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997.6066元,工作年限约16.5年。
孔某某在2008年8月21日成立沈阳JY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持股比例50%。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沈阳JY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方)与上海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多笔业务往来,金额合计为630,089元。
孔某某在2010年1月13日成立沈阳ZTXY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监事、股东,持股比例50%。2014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沈阳ZTXY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方)与上海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多笔业务往来,金额合计为4,226,774.5元。
2018年5月28日,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期公司经核实发现,孔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多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1.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在外设立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两家实体并在这两家实体任职。2.对于上级命令和工作安排,屡次不按期完成,经上级数次指出问题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加以改正。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自2018年5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23日,孔某某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孔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暂计395,921.02元;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暂计6619.369元;公司支付孔某某代为支付办公室租金72,000元。
法院认为,孔某某在与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分别在与具有同类经营业务范围的二家公司出资并担任监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要职,并与某家公司发生多笔业务往来,孔某某的行为显然已违反忠诚义务,更有违职业道德。某家公司的《员工手册》更将以“投资入股或直接任职与公司同类业务者”明确规定为严重违反商业行为准则,予以开除之情形。孔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孔某某的诉讼请求。
孔某某坚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元,要求二审改判。孔某某不存在任何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全部业务往来均是某家公司事先知情、认可并大力支持的,某家公司在获取利益后,反以孔某某违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有违诚信。所有业务往来均通过对公账户公开进行,孔某某也并未损害某家公司的任何利益,某家公司作为材料供应商,其与前述两家公司的交易不但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相反为其带来了极大的商业利益,完成了大量的订单任务。
某家(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员工手册里均有未经过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任何实体组织工作或者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孔某某在职期间投资入股的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与本公司经营范围重叠。孔某某从未主动向我公司披露这一事实,我公司也没有做出任何形式的追认或认可,孔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孔某某分别在与本职工作具有同类经营业务范围的二家公司出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执行董事等要职,发生多笔业务往来,孔某某的行为显然有失诚信,违反职业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某家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某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2023年2月9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孔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社会主义价值观倡导爱岗敬业,其中就有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要遵循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忠于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记录也要求劳动者要干一行爱一行,劳动收入和劳动付出要对等,不能一方面在本公司做工,同时又为其他公司谋取利益。孔某某在某家公司工作期间,参与投资创业企业从事与任职公司同样或者关联的装饰材料销售活动,这是明显地背叛了某家装饰材料公司。
孔某某的对成立两家公司与上海某家公司做业务的解释是,这些业务为上海公司带来了销量和收益,上海某家公司没有损失。实际上是孔某某利用在上海某家公司销售负责人的职务,拿到了商品较低的批发价,经过其名下公司高价转售出去,这样表面上上海某家公司和孔某某的两家公司都赚钱了,没有损失。但是,如果说没有孔某某名下公司的二次转卖,上海某家公司可以把价格卖高些,赚得更多。上海公司怀疑孔某某故意压低公司批发价格,转卖商品给名下公司二次出售牟利。
孔某某一直辩解名下公司与上海某家公司做业务时公司是知道的,公司也知道其开公司的情况。这个知道不等于公司认可或者同意,两家公司做了那么多业务,上海公司查一下公司企业登记信息,马上就知道投资人是谁。上海某家公司辞退孔某某是从经济上考量,如果没有孔某某两家公司中间压低价格,本公司的装饰材料价格能卖得更高。虽然是孔某某帮助公司完成了商品销量,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通过孔某某公司卖得越多,也就意味着上海某家公司价格损失越大。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上海某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本公司员工“投资入股或直接任职与公司同类业务者”,公司有权开除的规定。上海某家公司辞退周某某事实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这件事情提醒,销售人员要避免在本职工作中,参与或开办公司与公司同业经营,避免为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