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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赔偿劳动档案丢失损失19万元,公司称无法确认,法院判了

(2023-03-06 12:19:35)
标签:

劳动人事档案

国旅

丢失

退休待遇

社会保险

分类: 法律

劳动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在于影响人们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很多人经历过更换工作岗位,或者异地流动,这个过程中劳动档案是否伴随着转移很重要。比较正式的单位劳动人事档案由专门机构管理,人员调动人事部门负责对接移交档案。但是一些企业的劳动人事部门设置不是很健全,或者规模较小,企业存续时间长等,在管理劳动者人事档案方面不是很严谨,会出现劳动人事档案记录中断、丢失的情况。还有一些企业干脆把档案交给个人保存,这些都会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带来困难。男子要求赔偿劳动档案丢失损失19万元,公司称无法确认,法院判了


既然决定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5年以上,那么劳动人事档案就不是关键因素,以劳动人事档案的记录来限制劳动者退休就很不公平合理了。社保缴费满15年,劳动人事档案有没有,连不连续有什么关系呢?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公民的养老,失业、就医等问题的,不是解决一个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的。劳动人事档案再完整,没有社保缴费,还是解决不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与养老保险待遇本身就是经费和资金的问题,非要搞出经费额外的行政措施限制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比较尴尬的事情。

北京西城区一男子,早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体制改革后,分流到企业工作。男子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办理退休时,公司迟迟无法办理,原因是改革前国家机关的工作档案丢失了,无奈男子延迟2年后才办理退休。男子认为公司弄丢劳动档案造成退休时间延迟,要求公司赔偿19万元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什么公司弄丢了劳动者劳动档案,却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北京东城区男子张某某,1958年生人,197712月高中毕业分配至北京市电信局工作,19834月调入国家旅游局,1985年国家旅游局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张某某的工作关系随之转至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张某某本应于20187月退休,但国旅咨询公司一直拖延,不为张某某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张某某无法正常享受养老待遇。经张某某不停地询问和催促,才得知是国旅咨询公司丢失了张某某的人事档案。

张某某在20207月无奈办理退休时, 197712月至19929月期间近15年的工龄无法被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纳期间,进而造成张某某20208月才开始领取退休金。张某某认为国旅咨询公司应当向张某某赔偿档案丢失及延迟两年领取退休金的损失。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国旅咨询公司赔偿张某某应得而未得的退休待遇91562.64元(20188月至20207月,3815.11*24个月),赔偿张某某人事档案丢失损失100000元。

张某某称其197712月参加工作,19834月自北京市电信局调入国家旅游局,1985年因体制改革,关系划分至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对此,国旅咨询公司、国旅投资公司均表示无法确认。男子要求赔偿劳动档案丢失损失19万元,公司称无法确认,法院判了


国旅投资公司当庭出示封面姓名处填写为张某某的人事档案袋(封口处加盖有国旅咨询公司公章),证明张某某的人事档案一直由国旅咨询公司保存,并没有丢失。张某某基于档案丢失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就目前各方提交的证据而言,尚不能得出国旅咨询公司接收并保管了张某某人事档案的结论,也无证据证明国旅咨询公司确认过丢失了张某某档案;即使国旅咨询公司接收并保存了张某某的人事档案,也不能得出档案中必然存在199210月之前相关材料内容的结论。不宜将张某某因延迟办理退休的损失赔偿责任判由国旅咨询公司承担。

关于张某某要求国旅咨询公司赔偿丢失人事档案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国旅咨询公司与国旅投资公司对在张某某退休之后使用档案袋封存形式移交材料是否为人事档案一节存在原则性分歧,且法院无权对此作出认定,法院对张某某此项诉讼请求,暂不予处理。20229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某坚持要求国旅公司支付丢失劳动档案造成的退休金损失19万元等,要求二审改判。张某某劳动档案丢失、刻意隐瞒、不记载、错误记述事实清偿,证据确认,但是法院却没有正确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张某某的主张,其参加工作后工作单位多次发生变动,并不清楚自己人事档案流转和交接的具体情况,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国旅咨询公司接收并保管张某某人事档案的结论,国旅咨询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张某某要求国旅咨询公司赔偿丢失人事档案损失,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男子要求赔偿劳动档案丢失损失19万元,公司称无法确认,法院判了


张某某已经办理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其主张因20188月至20207月期间延迟退休而应得未得的退休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予驳回。202327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张某某的劳动人事档案一直是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的。在体制改革前,张某某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分流到国旅总社后,这个档案应当一并转移的。但是,现在这个档案是找不到了。而且法庭上,国旅公司还不承认档案丢失,档案中是否有张某某1992年之前的工作经历不得而知。因为张某某不掌握档案,也看不到档案。

但实际上,张某某退休手续中计算了27年工龄,1992年之前的没有计算,这就证实了国旅公司保存的档案中丢失了1992年之前的档案。这个档案丢失的责任当然是公司,因为劳动者个人不保管档案。法院判断不能认的国旅公司接受到了张某某1992年之前档案这个评判不公平。在国旅公司无法解释张某某1992年之前的档案去向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这件事情的意义在于,如果企业或者人才代理机构弄丢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造成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这个责任难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十分荒唐的逻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服务机构保管劳动人事档案,就要承担负责档案完整的责任,保管不善造成损害丢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不善丢失或者中断,造成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这件事情张某某挺冤的,所幸因为工作时间太长,并没有因为丢失劳动人事档案造成无法退休,只是延迟退休和退休待遇减少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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