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男子追要保管款项6.3万元,女子称无偿赠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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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同一件事情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竞合,民事诉讼案由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可以有多个并列法律关系,但是不能在一个法律事实情况下,同时主张多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就一个法律事实选择一个案由起诉时,法院很多时候以案由选择错误驳回诉讼请求,当然很多法官会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撤诉重新以不同案由起诉?如果不撤诉很可能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然,驳回的理由是所诉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后,父母的出资想追回来,这个时候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竞合。有人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但是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诉讼请求被驳回;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但是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诉讼请求被驳回;有人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出资行为被解释为子女附条件地赠与,离婚造成条件不成就,子女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男女恋爱期间相互转款行为,在分手后转款是否应当返还也存在不同法律关系下, 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但是没有借条,被诉一方又不承认,结果诉求被驳回;有人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返还赠与财物,这样成功率比较高;有人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财物,这实际上是对附条件赠与行为的延伸解读,成功率也比较高。
辽宁辽阳市辽阳县90后男子与90后女子恋爱同居期间,将63000元交给女子,两人分手后,男子说63000元是放在女子处保管,要求返还。女子说是无偿赠与。男子以保管合同为由起诉,要求女子返还63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管合同说法不成立,但是女子应当返还63000元。为什么男子起诉的案由被法院否决了,法院没有驳回诉讼请求,而是以其他理由支持了男子的诉求?
2022年4月7日,辽宁辽阳县90后男子孙某某、与90后女子杨某某在“快手”平台相识,杨某某离异带着一个女儿。2022年4月16日,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4月23日,孙某某将其名下在辽沈银行账户内的63000元存款取出交给杨某某。2022年4月29日杨某某将上述63000元存入其在辽沈银行的账户内。2022年7月27日,孙某某提出与杨某某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杨某某返还63000元遭到拒绝。
孙某某以保管合同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某返还保管款项63000元。
法院认为,孙某某主张该款项是其按杨某某的要求将款项交由杨某某保管,但并没有提供双方就该款项的保管形成合意的证据,未要求杨某某出具保管凭证,孙某某的主张不成立。杨某某辩称该款项是孙某某的赠与,并已实际交付,孙某某无权撤销赠与。
孙某某交付该63000元的时间发生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交付的方式为一次性交付,是孙某某为了与杨某某缔结婚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而交付的钱款,其性质更接近于男方按婚姻习俗向女方给付的彩礼,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杨某某返还孙某某63000元。
杨某某坚持63000元是无偿赠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以返还保管款项63000元起诉,而原审法院以返还原物的案由立案,原审法院认定不是保管合同,就应依法判决驳回诉求。原审以推断其性质更接近男方按婚姻习俗向女方给付的彩礼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应当按赠与合同案由审理。
孙某某将63000元实际交付杨某某,赠与发生在两人同居期间,孙某某为表示爱意将个人63000元存款从银行取现后交付给杨某某,杨某某已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且同居期间消费支出已超出受赠钱数,杨某某所取得受赠钱款与其实际支付的资金开销存在必然联系。赠与钱款并非是孙某某为了与杨某某缔结结婚为目的彩礼钱。
孙某某辩称,我们认识时,钱是结婚用的,放她处保管的,是以结婚为目的。我们分手时,钱也没取出去。
二审法院认为,两人从相识至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仅三个月,而63000元显然具有较大价值,属于大额赠送,通常情况下该类赠与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钱款与结婚目的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即使在交付钱款时双方未明确说出以结婚为条件,但钱款是为结婚而用是孙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某作为一名具有正常情感体验的成年人,应当能够意识到此点,由此本案即使系赠与也应视为附条件赠与行为,现有条件未成就,杨某某应将钱款返还给孙某某。2023年2月1日,辽宁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在当事人起诉的案由不能成立情况下,法院没有驳回诉讼请求,而是以适合的法律关系、案由作出裁判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的好处是减少了当事人反复起诉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当然,这种情况下,一些法院会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凡事皆有因缘,孙某某不可能无缘无故赠与杨某某63000元,就算是杨某某说的为了表达爱意,但这种表达不是几百、几千块,一次数万元的赠与行为,肯定是附条件的,两人是恋爱同居关系,奔着结婚为目的比较符合当事人的心态和情理。
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际上也是针对彩礼的行为做出了解释。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恋爱双方分手后,结婚目的不可能实现,继续占有彩礼就成了不当得利。所以,恋爱期间男女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财物的行为,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结婚条件无法实现,接受财物一方返还不当得利就比较通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