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程款被行政处罚后,向包工头索赔名誉损失510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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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名誉权虚假投诉分包工程 |
分类: 法律 |
名誉是单位或个人的社会评价,好的名誉或坏的名誉都是不同人对特定人或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的评价一个人或者单位,无论是赞美,或者批评都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相反,编造事实和证据的对他人或者单位做出不真实的评价,就会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好的名誉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更多的社会发展机会和财富,而不好的名誉则会阻碍当事人的发展。单位和个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编造不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近日,辽宁大连市发生了一件怪异的名誉权法律诉讼案。大连一家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了分包商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在监管部门督促下,该企业兑现了拖欠的工资。该企业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包工头的投诉让企业名誉受损,要求包工头赔偿名誉权损失510万元,并公开道歉。这件事有点匪夷所思,举报企业拖欠工程工资损害企业名誉权?法院最终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这家企业的骚操作惊呆众人,拖欠工资还不能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了?
2012年6月,大连ZX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土储中心将“商务区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四期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发包给ZX公司。2012年7月12日,ZX公司与LT公司签订《承揽工程协议书》,约定:ZX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LT公司,并约定ZX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后,扣留8%管理费和税金,其余92%支付给LT公司。2012年6月3日,60后包工头郭某某与LT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LT公司将以ZX公司名义中标的上述工程分包给郭某某,合同中土石方及换填部分双方一起施工,施工完毕计算成本后利润双方各50%。
因郭某某施工队伍的48名农民工工资一直拖欠,总额2976526.16元。2016年1月28日,大连市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劳动者投诉,并先后向ZX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ZX公司没有主动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2016年7月28日,大连市人社局向ZX公司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给予ZX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ZX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程欠款11624310.52元及利息。2018年9月6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土储中心向ZX公司支付工程款4980484.52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土储中心将农民工工资297万元支付给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并由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发放给农民工。
作为立案投诉的农民工代表杨某某和胡某某及郭某某为ZX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我们深知ZX公司从未拖欠过我们48人的工资,均是为了向发包单位追讨拖欠工程款而进行的投诉。实际是LT公司和韩兆斌对我们48人进行了工资拖欠,与ZX公司无关。我们的投诉行为造成ZX公司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停止参与招投标经营活动,使总承包公司由2015年的盈利企业变成2016年的亏损企业,亏损额达300万元,我们深表歉意。
郭某某诉LT公司、ZX公司、土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LT公司给付郭某某工程款人民币5504424.09元及相应利息,Z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LT公司仍欠ZX公司款项,没有将任何执行款项支付给郭某某。
大连ZX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某立即赔偿损失510万元,郭某某在辽宁省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郭某某相关农民工投诉ZX公司拖欠48名劳动者工资的事实,经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后,已在《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了确认。ZX公司并未针对行政机关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且其拖欠的工资297万元其后已实际发放。郭某某参与的上述投诉行为,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即使ZX公司的声誉和企业经营因行政处罚而产生不利影响,亦不能归责于郭某某参与的维权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大连ZX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连ZX集团有限公司坚持郭某某虚假投诉,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二审改判。郭某某假冒农民工身份向行政机关投诉;郭某某隐瞒其组织的农民工均是其雇用的事实,虚构与ZX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从而进行投诉,以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郭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需自行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其雇佣的人员与ZX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者劳动关系,郭某某需对其雇佣的人员负责。郭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对ZX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污蔑和人身攻击,对ZX公司及股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郭某某及其代理人应当为其言行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郭某某在2016年(早在工程款结算前)即开始对ZX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家人进行暴力滋扰,实施了黑社会暴力手段。并到法定代表人子女就读学校进行围堵、威胁及恐吓,导致子女退学在家;上门张贴条幅、跟踪法定代表人配偶自驾车并在车窗上张贴催债字幅,导致法定代表人岳父受惊吓致死。
郭某某辩称,ZX公司拖欠涉案农民工工资事实毋庸置疑,郭某某不存在虚假投诉侵犯ZX名誉权之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或捏造投诉事实情形。郭某某参与投诉取得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律手段、途径维权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郭某某不一定具有农民工的身份,但其参与投诉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工程款,亦是为了帮助农民工获取报酬,一审判决认定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亦不存在虚构或捏造投诉事实的情形,将投诉行为认定为系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无不当。整体公司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影响参与招投标经营活动的损失300万元,是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导致,与投诉行为无关。2023年1月9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大连ZX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当然,郭某某为了讨要工程款,以农民工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甚至采取了软暴力讨薪的做法,上门催要,骚扰ZX公司负责人工作生活。ZX公司并没有直接和郭某某等人签订合同,LT公司是郭某某合同的发包人。ZX公司认为,郭某某没有合同依据向其催讨工程款,并投诉,造成公司被罚失信,郭某某侵犯了ZX公司名誉权。但是,郭某某不认为侵犯ZX公司名誉权,根源是LT公司不给支付工程款,而这些工程款需要ZX公司转账支付。郭某某直接向ZX公司讨要工程款是维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ZX公司没有从土地储备中心取得项目款,并向LT公司结算。郭某某要求ZX公司、LT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不违法。虽然,郭某某在讨要工程款过程中,有些行为过激,但这并不是无理取闹,不构成对ZX公司名誉权侵犯。正如银行、网贷机构向欠款人追要欠款,手段有时候很过分,但是,欠款人不能因此说银行、网贷机构侵犯了名誉权。因为欠款是事实,债权人追要债务不构成对债务人的名誉权侵害。ZX公司败诉了,是不是软暴力讨债,死缠烂打讨债,恐吓式讨债就合法了呢?当然不是,ZX公司败诉除了拖欠工程款是事实,还有就是其提起侵权诉讼的时间过了诉讼时效。不能以违法形式维权,否则无法主张权益,反而被追究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