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公司称其删除企业微信群

标签: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微信群公司规章制度经济赔偿金 |
分类: 法律 |
一些企业辞退员工的理由让人匪夷所思。企业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创设员工一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关系的稳定关系的劳动者生存,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当然,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下,公司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建立了企业微信群,有专门人员维护,员工误删微信群,公司将其辞退是否合法呢?
北京一90后男子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有一天男子在进行公司网络维护时,不小心把企业的微信群给删除了。不久后,公司向男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金4万元等。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为什么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被判违法了呢?
2020年6月1日,90后男子冯某某应聘到北京ZW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北京海淀区上地产业园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与之解除本合同:……(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给甲方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工作时间经常玩电子游戏、炒股票或者经常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合同约定冯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实行岗位加绩效工资制,……其中,岗位工资为12800元,绩效工资为3200元。
2021年4月2日,冯某某对企业微信组织迁移理解有误,进行了删除人员操作再次添加,结果导致删除后,员工被移出企业微信,所有数据丢失且无法恢复。冯某某为此2次向公司全体人员发送道歉信。
2021年7月14日,ZW公司对冯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冯某某先生:您好!由于您有如下的工作过失和过错:1.2021年4月2日下午工作期间,您对企业微信组织迁移理解有误,在工作中删除了人员操作再次添加,导致企业微信的人员信息和聊天记录都被删除,所有数据丢失且无法恢复,属于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2.2021年7月2日工作期间,您利用公司设备从事私人活动,在外网查找其他公司的招聘信息,寻找工作,被公司领导看到;……决定于2021年7月14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冯某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ZW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5日超时及双休日加班费、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第十三薪、第十四薪。当地仲裁委裁决:ZW公司支付冯某某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5日休息日加班费606.9元;2.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第十四薪16000元;3.驳回冯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冯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ZW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5日延时、休息日加班费9058.58元; 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第十三、十四薪32000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予以证实。现ZW公司同意支付未调休的2小时休息日加班费,现仲裁裁决的结果不低于法院核算的数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ZW公司支付冯某某休息日加班费606.9元。冯某某认可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十三薪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现ZW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亏损的情况,ZW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不再支付十三薪并无不当。
冯某某虽然存在误删企业微信造成数据丢失的失职行为,以及在上班时间使用公司电脑找过几次工作的行为,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失职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给甲方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的程度,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达到“经常”的程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现ZW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冯某某的失职行为达到了双方约定的危害程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北京ZW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冯某某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5日休息日加班费606.9元;北京ZW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冯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第十四薪16000元;北京ZW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冯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冯某某坚持要求公司支付第十三薪,并要求支付4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认定ZW公司支付冯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计算错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冯某某共在ZW公司工作一年一个月零十四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ZW公司应当向冯某某赔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金额为48000元。
ZW公司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符合支付十四薪的条件,冯某某无权主张加班费,一审诉讼请求明确是赔偿金4万元,超出的部分不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冯某某确认的诉讼请求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为4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冯某某该项诉讼请求,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其次,ZW公司提交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显示,根据员工考核结果和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十三薪,冯某某认可该制度的真实性,也认可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亏损的情况,对冯某某要求支付“第十三薪”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ZW公司以冯某某操作微信组织迁移失误造成数据丢失,及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设备寻找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不足以证明冯某某的行为达到“影响恶劣”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正确。对ZW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冯某某、北京ZW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负责网络维护的员工疏忽大意删除企业微信群,会造成过去的一些交流信息丢失,但是这不足以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企业把社交平台作为办公场所或者重要数据信息存放地本来就是不靠谱的做法,当然企业把微信交流群夸大成重要的经营数据信息档案馆也不能让人信服。错删企业微信群是岗位员工工作失误,给予适当的处罚是可以的,但要上升到辞退就不应该了。
员工上班时间偶尔浏览招聘求职网站,这个也给公司造成不了多少损失。如果员工因此影响本职工作,给予一定的惩罚是可以的。但因此上升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小题大做了。ZW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原定的十三薪,十四薪难以兑现,辞退冯某某就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
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十三薪、十四薪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给予员工的奖励,公司亏损情况下,取消十三薪、十四薪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总不能为了给员工发奖励造成公司破产倒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出现亏损,要裁员也不是不可以,但要依法进行,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裁掉的员工发经济补偿金。企业要避免以员工的小失误,小过错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辞退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