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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出钱为儿子买房,女子向前儿媳追要53万元借款,法院判了

(2023-01-03 13:14:46)
标签:

离婚

借贷

赠与

父母出资买房

分类: 法律

父母出钱为子女购买婚房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子女离婚,父母的买房款要不要返还,如何返还时常引起法律纠纷。如果父母婚前买房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房产却登记在结婚对象名下,离婚后父母出资款如何追回就成了大问题。还有父母出资为结婚后的子女买房,离婚时父母出资款如何处理也是个法律争议问题。婚前出钱为儿子买房,女子向前儿媳追要53万元借款,法院判了


房产是个人家庭的重大财产,年轻人从大学毕业面临工作,这个时候结婚是买不起房子的,父母出资为子女买婚房就成为社会习惯。辽宁辽阳市徐某某为了儿子结婚,决定出资购买婚房,但是儿子征信有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只能由准儿媳出面签订买房合同,准儿媳出具了51万元借条。办理房产证时登记的是准儿媳的名字。儿子儿媳结婚一年半就协议离婚了,由于房产婚前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房子归女方。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5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39万元。为什么法院没有要求全部返还呢?

2018年,辽宁辽阳市文圣区徐某某的儿子郭某某经人介绍与印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两人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决定买房结婚,但是由于郭某某的征信出了问题,无法办理买房按揭贷款,决定由印某某出面签订购房合同,办理银行贷款。徐某某担心出钱买房登记在印某某名下,印某某反悔不结婚就损失大了,要求印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1万元的借据,签名按手印。

借据内容为:印某某从辽阳市河东京都城购住宅117楼房一处,全款为伍拾壹万元(含首付款叁拾万元、装修款壹拾贰万、家具款陆万元、家电款伍万元)。上述款项全部由爱人郭某某母亲徐某某手里借出,我表示在与郭某某今后生活中逐年还清。印某某当时在借据上备注:其中10万元彩礼用于装修。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印某某名下。后徐某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印某某购买住房首付叁拾万元,由本人徐某某、丈夫郭勇无偿赠予侄女。2019214日,印某某与郭某某登记结婚,2020112日登记离婚。

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印某某给付徐某某借款53万元,并承担从20214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印某某辩称,不认同与许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写了借条,但并非真实意愿,因为当时徐某某是为了约束印某某与郭某某的婚姻才出此下策,当时说给印某某10万元彩礼,准备用这10万元装修,借条打完后,并没有收到所谓的借款。借条明确写明51万元,但包括的内容总计为53万元,其行为不具有真实性。20181011日,收到男方父母转账30万元,但该笔款项是婚前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该笔款项是徐某某明确赠与给印某某的。

法院认为,徐某某主张印某某偿还借款53万元,根据徐某某提供的借据内容显示,徐某某所称借款含首付款30万元、装修款12万元、家具款6万元、家电款5万元,共计53万元。根据徐某某情况说明的表述,该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徐某某该项主张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坚持主张借条写明是借款,一审判决不公,要求二审改判。2018101日,印某某在《借据》中明确表述:“……上述款项全部由爱人郭某某母亲徐某某手里借出,我表示在与郭某某今后生活中逐年还清。(因此房购买户主为印某某)。特立此据。《情况说明》的原件是在工商银行房贷银行信贷部的房贷卷宗之内,印某某并不是徐某某和丈夫侄女,而是徐某某儿子即将结婚妻子,该《情况说明》是为了办理工商银行贷款写的,内容不真实。当时,徐某某儿子郭某某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以印某某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在银行办理贷款时出具,如果真的是赠与无需选择在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徐某某称该情况说明是为办理贷款出具,该主张符合常理。30万元首付款是婚前徐某某给付给印某某,印某某向徐某某出具借据,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协议。装修款徐某某主张的12万元,但取款凭证载明的数额99,949元,法院认定为99,949元。其他款项是婚后给付用于郭某某和印某某共同生活,不作为借贷关系进行处理。因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徐某某要求利息没有依据。2022124日,辽宁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印某某偿还徐某某人民币399,949元。婚前出钱为儿子买房,女子向前儿媳追要53万元借款,法院判了


男方父母出钱婚前买房,把产权登记到女方名下是比较少见的。事情经过似乎挺复杂的,借条写的是51万元,但是,徐某某按照各项支出算出的数额是53万元。终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是399,949元,主要是徐某某一部分款项支付方式不明确,没有书面证据或者转账记录,有的款项时间在印某某与郭某某结婚后,这个就不能认定为印某某个人借款行为。证据方面对印某某有利的方面在于徐某某在银行贷款时出具的《情况说明》,谎称印某某是其侄女,30万元首付款是赠与。

对徐某某有利的证据是,借据中印某某明确表述在与郭某某生活中逐年偿还。按照这个说法是印某某与郭某某共同偿还,那样的话印某某和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就会很复杂,登记在印某某名下的房产归属因为涉及婚后共同还债问题变得复杂。由于印某某和郭某某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就离婚,登记在印某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印某某婚前财产。借据中印某某所说的与郭某某共同生活中偿还就无法实现,但是,30万元借款已经形成客观事实,徐某某要求返还符合情理。

印某某说30万元是赠与不符合常理,为啥陌生人之间要赠与大额现金呢?就算是徐某某为儿子郭某某结婚赠与儿媳一定数额财物,那也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印某某和郭某某离婚后,徐某某的赠与行为就失去的合理的理由。法院认为真正的赠与不会是给第三方出具情况说明,这也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言。情况说明中大量的不实信息,印某某并非徐某某亲属。30万元是印某某出具借条要偿还的,也没有体现在情况说明中,情况说明具有欺诈性,所以赠与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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