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疫情取消火车票要求返还退票费50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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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退票费疫情不可抗力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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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原因导致的火车票退票费能否免除呢?这个还真不一定,如果是铁路部门统一发布的火车票退票费免收措施,这样做没有问题;如果是消费者因为疫情自己取消火车票,退票费可能不能免除。现行的火车票退票费是阶梯式的收费方式: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在杭州打工的湖北男子春节期间购买火车票,准备带着妻子和儿子回湖北老家过年,杭州疫情防控部门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号召“在杭人员留杭过年,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男子响应号召把3张火车票退掉异地过年,铁路部门收了50元退票费,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免收退票费,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因疫情原因退火车票不免收退票费呢?
2022年1月15日,在杭州打工的湖北宜昌籍80后男子陆某某购买了3张动车火车票包含其老婆和孩子的,时间是2022年1月29日从杭州东到宜昌东,共花费1,008元。1月26日0时—27日24时,杭州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22例。2022年1月26日,杭州日报发布标题为《刚刚,杭州通报系奥密克戎!紧急通知发布》的新闻。新闻的主要内容包括:……市防控办发布提倡在杭人员留杭过年,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考虑到未来2年杭州疫情不确定性,2022年1月27日,陆某某通过12306平台就上述3张车票办理退票手续,中铁上海局分别就陆某某、陆某某的配偶、陆某某的孩子对应的车票收取退票费20元、20元及10元。2022年1月27日,陆某某通过12306平台投诉,称其因杭州新冠病毒疫情退票,要求中铁上海局退还退票费50元。12306平台客服当日回复称,受疫情影响,铁路部门会根据国家防疫要求对车票退改签政策作出一定调整,调整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陆某某认为,杭州出现疫情,杭州市防控办提倡在杭人员留杭过年,因此其退票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铁路企业关于退票费的约定是中铁上海局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陆某某的责任,排除陆某某的主要权利,免除中铁上海局的主要义务,为无效条款。陆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收取的退票费50元。
法院认为,在陆某某退票的前一天及当天,杭州的确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市防控办发出在杭人员留杭过年的倡议。但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始发地杭州或目的地宜昌官方均未发布禁止或限制在杭人员铁路出行,或禁止在杭人员乘坐铁路列车至宜昌的相关通知或文件;中铁上海局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关于疫情而取消列车运行的通知,且该趟列车实际并未因疫情而取消,仍然正常运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某认为一审判决不公, 要求二审改判。2022年1月27日,杭州市又新增14例新冠确诊病例,当地疾控办提倡就地过年。陆某某退掉的3张车票发车前均已被其他乘客买走,2022年1月29日杭州东开往宜昌东的火车票售罄。退票费的本质是违约金,是为了弥补乘客退票后可能出现的空座损失。此次陆某某的3张退票没有给中铁上海局造成任何损失,而且是响应所在地疾控办倡议所为,不应被收取退票费。铁路购票须知是铁路单方面制作的格式条款,未考虑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中铁上海局公司辩称: 2022年1月杭州虽然出现了新冠病例,但并未影响铁路旅客的正常出行,也没有对包括铁路在内的公共交通产生影响。陆某某原购票的车次当天正常运行,因此疫情在本案中不构成不可抗力。陆某某在发车前自行退票,应自行承担退票费。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疫情在动态发展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即便面对同样的情况,不同的人群亦有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退票原因是存在于个人内心的主观判断,在陆某某退票当时,疫情是否已成为阻却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有待商榷。而退票时间节点却是外化的、客观的,对所有旅客一视同仁,铁路退票规则是根据退票时间的不同而收取不同的退票费有其合理性。2022年11月28日,上海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陆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关于火车票退票费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历史上火车票退票费是在政府定价背景下产生的。但是,铁路改革以后,铁路运输经营方面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进一步推进,但是火车票退票费的收费方式却延续下来。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考量火车票价格以及铁路运输杂费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铁路运输企业独立自主定价权是否垄断的法律命题?严格从市场竞争角度说,现有的铁路运输经营模式并没有形成多家企业竞争的局面。在此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定价权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嫌疑。
这起纠纷陆某某主要是以疫情原因导致退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返还退票费。法院并没有从根源上分析铁路企业火车票退票费的合法性,当然,这与陆某某起诉的案由有关,陆某某没有提起反垄断诉讼。单纯从合同角度说铁路火车票退票费的是否合法法律风险较大,单纯从火车票和铁路企业事先发布的退票费收取办法角度说,铁路运输合同成立,退票属于违约行为,铁路企业收取退票费合法。至于火车票退票后,铁路企业再次售出,没有损失问题,法官并没有考虑。
虽然,陆某某以疫情不可抗力退火车票要求返还退票费的诉讼失败了。但是,陆某某关于铁路企业收取火车票退票费的合法性质疑并没有因此消失。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需要继续推进,否则独家经营的铁路公司的火车票退票费争议还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