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为异地员工缴社会保险费,北京公司被罚13万元,法院这样判

标签:
社会保险异地缴费滞纳金行政处罚 |
分类: 法律 |
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企业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滞纳金,或者被行政罚款。由于人员流动就业的原因,很多劳动者异地打工,这就出现了劳动者社会保险在户籍地,还是工作地缴纳的问题。一些劳务企业不想为进城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会让农民工签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在原籍交社会保险声明。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出现在农民工身上,一些异地就业的白领也有异地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不在经常工作地交社会保险,户籍地缴社会保险是否合法呢?
社会保险全国统一是大趋势,但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劳动者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和待遇差距客观存在,在此从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转移社会保险还存在一定困难。这样就有一些企业和异地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一些企业因此受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行政处罚。
北京一家公司因没有按照规定为异地打工的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被社会保险机构罚款13万元。公司以员工自己要求在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社会保险机构处罚为由,要求女职员承担赔偿13万元罚款损失,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何员工声明异地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还被处罚了呢?需要我们从具体的案件事实中探究真相。
2008年6月1日,江苏南京市70后女子黄某某应聘到北京AX公司,岗位是业务人员,2021年4月离职。2010年6月2日,黄某某写了书面《声明》,内容是:“因本人在江苏省南京市上有社会保险,经本人申请,北京AX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本人支付人民币472元,由本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北京AX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需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本人声明,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北京AX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关。”
该公司没有给黄某某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此后黄某某又向社保机构投诉要求补缴,2022年4月12日AX公司为黄某某在北京市补缴了2011年7月至2020年8月的社会保险,支付了滞纳金130813.69元。北京AX公司的财务数据显示,2011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其共计为黄某某报销社保费用58009.64元。
AX公司认为黄某某先声明自己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才没有在北京为其缴纳保险,事后黄某某反悔又要公司在北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被罚13万多元,黄某某应当赔偿公司损失。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AX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返还报销的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72834元,赔偿AX公司损失130813.69元(补缴北京社会保险滞纳金)。
法院认为, 2010年6月2日黄某某出具的《声明》写明申请自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由AX公司报销,责任自行承担,该声明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现AX公司已经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要求为黄某某补缴了2011年7月至2020年8月的社会保险,黄某某应将该期间AX公司为其报销的社会保险费用58009.64元返还AX公司。
对于2011年7月之前报销的社保费用,因AX公司不给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确实给黄某某造成损失,报销的社保费用是对于黄某某损失的补偿。AX公司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处以滞纳金罚款,其要求黄某某承担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黄某某返还北京AX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销的社保费用58009.64元;驳回北京AX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AX公司坚持主张黄某某应当赔偿社保滞纳金罚款13万元损失,返还72834元社保异地缴费报销款。黄某某在入职时自愿选择在江苏南京自行缴纳社保再由AX公司报销。AX公司给其报销社会保险费长达13年之久。一审法院没有查明黄某某向社保中心投诉补缴2008年6月1日入职到2020年6月期间的北京社保。AX公司请求黄某某退回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报销费用,是因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不当得利。黄某某投诉补缴北京社保,违背了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给AX公司产生了巨额滞纳金达130813.69元,在目前疫情期间是AX公司无法承担的,该笔滞纳金全部由AX公司承担明显不公平,属于反向歧视。
二审法院认为: 作为用人单位,AX公司理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为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AX公司所持有的黄某某要求自行缴纳社保的《声明》、已经报销黄某某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费用等均非AX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合法理由,也非转嫁法律责任要求黄某某承担因AX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的合法依据,本院对于AX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2022年11月4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A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法院判决很明确地告诉用人单位,异地打工人员,无论出于什么情况,声明放弃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自愿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无效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未按时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有人说这黄某某也太不厚道了,公司都给你保险异地社会保险费了,还举报公司。问题在于北京的社会保险缴费数额比南京要高出很多,这种异地投机行为造成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少了许多。黄某某的举报行为还表明,其是被迫地声明自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公司拿出了书面声明,但公司无法解释黄某某的举报行为。公司可以说黄某某不诚信,但是黄某某也可以说胁迫异地员工不在北京交社会保险。
这件事教训深刻,原本一些企业想利用异地员工放弃北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少缴费,结果投机不成,反而造成较大损失。这类情况在其他地方还有很多,法治时代,守法经营是底线,企业不要有侥幸投机心理。社会保险不仅仅是钱多一点少一点的问题,事关公共利益,企业依法为本外地员工一视同仁缴纳社会保险,是持续就业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