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国休假回来被辞退索赔92万元,公司称其旷工,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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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是维持生计的必需,稳定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双赢的。另一方面,劳动者辞职转换工作岗位和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劳动者都是法定权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地位并不对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考虑到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法律上是很慎重的。
企业比较常见的辞退劳动者的理由是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当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主要有旷工,徇私舞弊,重大过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职务行为,企业辞退无可厚非。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是因为其他目的,以并不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理由,辞退员工。这种情况下,在法院是不会被支持的。
有这样一起离谱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北京打工的黑龙江70后女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夏季向单位申请年休假,然后办签证去国外旅游度假。意外发生了,回国后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女子不服要求单位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单位则要求女子返还电脑等物品,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女子违法解除劳动补偿金66,7万多元,却驳回了单位的诉求。为什么单位会败诉呢?
2009年1月12,北京打工女子张某某应聘到MH公司,这是一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外资医疗器械公司,双方在2015年1月1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正常工作至2019年6月20日。张某某的职位是区域销售经理,月薪37463元。2019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张某某办签证前往法国旅游休假。回国后,公司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为由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某发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924195.09元,年终双薪37463元,工资损失440092.9元,克扣的工资25916.41元等。公司则要求张某某返还一台HP笔记本电脑以及一台NewiPad平板电脑。
张某某主张其休假去法国是经过单位批准,不存在擅自休假的问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则说没有批准过张某某休假,张某某擅自离岗属于旷工,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法国驻华使馆签证申请(复印件)显示,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周某,在申请签字处有“周某”的签字及MH公司的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MH公司虽主张是张某某的主管“误批”,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张某某提交的法国驻华使馆签证申请、其与MH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证据,均可以看出MH公司对张某某在上述期间休假并非完全不知情,现MH公司以其“误批”张某某休假申请,张某某系擅自休假系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张某某与MH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该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7311.75元。依据《员工手册》关于年底双薪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某的在职时间,经核算,MH公司应支付张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的年终双薪33254.83元。MH公司主张张某某返还HP电脑及iPad平板电脑的主张,未经过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审理。
法院判决,MH医疗器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67311.75元,扣减的工资25916.41元,年终双薪33254.83元;驳回MH医疗器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外资企业工资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较大,MH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坚持张某某在没有获得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休假十五个工作日,是MH公司有权解雇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审判决认定解除违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MH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MH公司的主管对张某某的休假申请未予批准,2019年6月的审批是误批,一审判决未予采信,认定解除违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办公系统中已提出相应年休假申请,MH公司管理人员也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批。MH公司虽称该审批是误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MH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此不足以作为撤销审批的充分事由, MH公司以张某某存在旷工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MH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2022年10月8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MH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家公司的做法有点搞笑,电脑系统有批准张某某年休假的记录,书面有公司人事主管签字同意和公司改造的签证申请表,铁证如山,却说是误批,张某某擅自休假旷工辞退。这样的行为太任性,作为一家公司一句误批就能推掉所有的责任担当?这就好比有人说借条是在胁迫下签字的,但是又拿不出胁迫的证据。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MH公司付出了高昂代价,本来是找个理由辞退员工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果却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出了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代价。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件事情大概率是因为张某某年龄偏大了,MH公司想换年轻人,但是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解除老员工的劳动合同,就想出了制造张某某擅自休假,连续旷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劳动者普遍面临年龄大了以后找工作难的问题,而且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容易辞退40岁以上的非技术型老员工。主要原因是老员工时间长了,按照工作的薪资福利制度累计的福利工资越高。但是老员工的身体状况不如年轻人,而且老员工由于家庭抚养教育孩子问题,很多时候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其实这些都不是事,年龄大了身体状况不好,容易生病,不愿意经常出差,这都是人之常情。用人单位要有包容心。
当然,也可能是因为张某某年龄较大担任部门负责人,拿着高工资,业绩却没有此前优秀。公司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降低其薪酬,老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又没有对口的。为了更换年轻一点人接替张某某工作岗位,不得不出此下策,以张某某擅自休假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不符合条件,创造条件解除员工,终究改变不了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企业要诚信守法经营,不仅仅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合同中要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也包括要严格依法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违法辞退员工的代价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