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京东PLUS省钱宣传提三倍索赔,京东称没有欺诈,法院判了
(2022-10-25 1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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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plus欺诈格式合同三倍赔偿 |
分类: 法律 |
电商平台推出的VIP会员制是否真的省钱?VIP会员协议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合法?现在很多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购物,在网站各种形式推广VIP贵宾会员,假如会员可以每月领红包,在促销打折基础上额外打折,以及其他积分或运费等优惠。这对于那些购物狂来说是比较划算的,因为购物越多累积省的钱就越多,会员费的投入就可以弥补回来。但是,如果是普通消费者,购买了VIP会员,购物量不是那么大,肯定是不划算的。
京东商城有PLUS会员频道,PLUS会员还会有额外的用户协议。协议都是平台事先写好的,消费者要加入必须同意。这样如果协议条款不那么公平,消费者可能造成损失。格式合同条款如果明显地限制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对平台有利,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实际上电商平台的用户协议条款往往是整个行业照抄,要想轻易改变某条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并不容易。
福建罗源县的小伙最近挑战了京东商城的格式合同条款,他经不住京东商城PLUS会员的诱惑,购买了会员。在履行会员协议过程中,小伙子并没有大量的购物,期间京东商城以有限期到期的理由扣掉了1万5千多京豆,小伙子计算了其作为PLUS会员购物享有的优惠金融,发现并没有像宣传的那样每年平均省1210元,小伙子认为京东商城宣传不实,格式条款不公平,起诉要求宣布格式条款无效,三倍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小伙诉求没有依据,驳回诉讼请求。小伙子是无理取闹,还是法院判决有问题?我们来看一下事实经过。
2017年,福建罗源县男子林某某作为京东商城的注册用户,经常在网上购物,看到了京东商城对PLUS会员的宣传推广,PLUS会员省钱计算器(根据您的实际消费数据计算),购物返利,购物返京豆量是普通用户的10倍;节省运费,每月5张运费券;每月100元券礼包,每月100额度兑换全品类券&品类券;专享优惠,专享会员价商品,多买多赚;商品95折,可享受商品折上95折。随后就购买了京东商城PLUS会员。
林某某在2017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会员期间,共消费53727元,PLUS已为您节省1478.25元。林某某认为京东商城PLUS会员并没有像宣传的那样每年省钱1210元,3年才省了1478元。同时,京东商城以有效期的方式扣除15238个京豆也违法。
随后,林某某向福建罗源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京东公司有关京豆有效期的规定无效或对林某某无约束力,退还从林某某账户扣除的15238个京豆。当地法院一、二审均驳回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林某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两项诉讼请求,要求京东公司在网上公示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京东公司3倍赔偿林某某1275元。
京东商城辩称,林某某的两项诉讼请求在福建已经被驳回了,不应当重复起诉。 “平均省1210元/年”是针对所有京东PLUS用户以往的消费省钱记录计算的数据,而非针对林某某。
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虽然增加了两项,但就第1、2项诉讼请求而言,与福建法院的诉讼请求一致,虽然案由不同,但诉讼标的相同,实质上均为林某某就其京豆被扣除这一事实要求确认京豆有效期的约定无效并要求退还。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
林某某主张京东公司构成欺诈的理由为,京东账户用户协议,平均省1210元/年,但实际并没有节省到此金额。即使是享受会员资格,能够节省的金额亦与其消费金额相关,该宣传表述亦使用了“平均”一词,通常应当能够理解到是针对相关会员使用的平均情况,而非针对个体情况。不能认为京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对林某某主张京东公司构成欺诈,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某不服判决坚持认为,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诉讼。此次起诉案由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福建案件的案由是侵权法律关系。本人同京东公司存有两类合同关系,一是2010年本人在京东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时订立的《京东会员用户协议》,二是本人自2017年11月11日起通过服务购买方式所订立的《京东PLUS会员用户协议》,后者合同订立后,消费者权益有所扩大,同时前者并未失效。
“平均省1210元/年”的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此处的“平均”有两种解释方法:一是针对看到该广告的单个PLUS会员在数年内,每年平均节省1210元。二是全体PLUS会员,在过去一年内每人平均节省1210元。即使采纳用数额较小的1478.25元的“省钱计算器”的页面,该页面将节省总额1478.25元存在明显计算错误,存在虚假宣传。
京东商城辩称,林某某的1478.25元省钱的具体数据明细中展示的相关返利明细并不完整,没有体现生活特权(吃喝玩乐免费领)和免费退换货(7天无理由退货,双向免运费),品类商品专享券等优惠。2017年11月至2021年1月林某某购买京东PLUS会员期间,京东公司按照《京东PLUS会员用户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赋予了林某某作为PLUS会员的相应权益,履行了服务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某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与本案相同,相关法院实际上也是在审查林某某与京东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等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裁判,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上诉人另行以违约纠纷提起的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林某某在多次续费购买会员权益的情况下,再行以受到相关宣传内容的误导为由主张京东商城承担欺诈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2022年10月9日,北京市四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林某某的上诉。
做生意肯定是要赚钱的,商家不可能平白无故给消费者返钱。商家的会员折扣实际上是一种薄利多销的营销模式,只有在消费者不断地购物或消费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最大地节省资金。当然,在消费者眼里,商家这些会员制促销套路是个坑,一旦进入欲罢不能。所以,普通人要控制自己的购物欲望,电商平台经常是提交一个订单,出现多个优惠购物推广,如果不能控制就会一直买下去。最终买了许多自己不是马上需要的商品。
如果商家提前已经通过用户协议明确了会员的优惠条件,商家一直经营,会员期间能够持续购物,那就不是欺诈行为。很多街头理发店,美容店,健身会馆,办了很多会员卡,结果一年没到头,开店的跑路了,这才是不诚信的欺诈行为。相反,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会员卡,长期不去消费,单次或者几次的消费折扣肯定无法弥补购买会员卡的损失。因此,商家的会员卡是不断购物消费的折扣卡,不是单次优惠省钱卡。
京东商城的京豆有效期会失效,航空公司的积分,信用卡的积分都有有效期。实际上商家在消费者消费后反馈的积分属于商家附条件的一种诱惑消费持续消费行为,很多消费者并不是冲着信用卡,航空公司积分等去消费的,而是生活工作的必须,有没有积分都要去消费。比如购物时使用借记卡和信用卡商品的价格并不会不同;异地长途出差有没有航空里程积分,出差人员必须坐飞机。
作为消费者面对电商平台的VIP会员优惠促销套路,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判断和定力。如果一段时间内没有大量在平台购物的预算,就不要购买。购买了会员的消费者也要保持理性消费,不能被各种促销宣传诱惑,购物刹不住车,大量购物造成个人负债。笔者也曾因购买携程会员的方式赠送过一段时间的京东PLUS会员,发现有了会员身份后,并没有大量的购物需求,因为其他电商平台也有类似的促销活动。因此,用户不能以自己购物省钱数额没有达到京东PLUS会员宣传的年平均数,而指责京东存在欺诈宣传行为。成年人要理性消费,全面分析电商平台商家的促销活动,量力而行。